长城网12月12日讯(宿馨元 王鹏 康冬强)11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1年3月28日发生的“3.28”渤海渔业纠纷海上致死案进行一审宣判:21名被告人中,刘立文、朱志国2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刘玉文等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早7时许,在得知在海上捕捞海域的人说有其他渔船让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沟渠寨渔船起网后,被告人刘立文召集被告人刘猛(在逃)、朱志国、朱玉柱、朱利、穆志友等人到沟渠寨码头门卫室商量此事,期间被告人刘玉文到门卫室说“你们出海看看去,不行就给他们磕去”,说完后就走了,后商定驾船出海将其他渔船赶走。当天10时许,被告人刘立文、朱志国、田伟、赵伟、高滨、穆志友、朱玉柱、赵连营、朱利、刘建全、果顺等人驾驶7条渔船,带领被告人于建池、关健、方程、毛永、苗川、李彬、田壮、孙涛、何冰等人出海,在北纬39度53分、东经119度52分渤海海域,刘立文、朱志国、田伟等人驾驶渔船对来自河北省昌黎县的冀昌渔5056和来自河北省乐亭县的冀乐渔3369渔船进行撞击,并向两只船投掷酒瓶、石块等,冀昌渔5056渔船被刘立文、朱志国的渔船先后撞击后翻船,船上9名船员落水。在撞船结束后,刘立文渔船船员救上一落水人员,在不确定该人是否死亡的情况下,刘立文、于建池、关健、方程、毛永将该人扔入海中;穆志友渔船救上5名落水船员。冀昌渔5056渔船船员赵印忠、周起合、常记3人死亡,船员常海失踪。经鉴定,赵印忠、周起合溺水死亡。事发后,被告人穆志友、朱志国、李彬、田壮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冀乐渔3369渔船损失45730元,冀昌渔5056渔船损失212150元。另查明,失踪人常记尸骨被发现后其丧葬费由被告人刘玉文支付人民币28050元。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玉文指使他人聚众斗殴,刘立文组织指挥实施聚众斗殴,朱志国驾船撞击对方渔船导致对方一条渔船翻船,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的严重后果,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于建池、关健、毛永、方程把从海中救上船的落水人员,在不知生死的情况下又将其扔入海中,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
被告人田伟、赵伟、高滨、穆志友、果顺、朱玉柱、赵连营、朱利、刘建全、苗川、李彬、田壮、孙涛、何冰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田伟、赵伟、高滨、朱利、朱玉柱、赵连营、刘建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穆志友、果顺、苗川、李彬、田壮、孙涛、何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穆志友、李彬、田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壮犯罪时系未成年,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苗川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新犯之罪,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立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志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玉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于建池、方程、关健、毛永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田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朱利、朱玉柱、赵连营、赵伟、刘建全、高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苗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撤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1)山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苗川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之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被告人孙涛、何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穆志友、果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李彬、田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丧葬费、生活费等经济损失,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关键词:秦皇岛,纠纷,法院
(来源: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