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廊坊12月24日电(刘振山 任晓燕 崔立城)今年11月底,正在忙于做生意的魏某突然收到了来自廊坊香河法院的传票。看了传票他这才想起来,因为疏忽已有三个月未还房贷了。
2009年,从外地来香河做家具生意的魏某手里攒了些积蓄,于是向某银行申请了房产按揭贷款,每月还款2000元。现在银行要起诉他。魏某赶紧到银行还清了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联系银行撤诉。但银行要求魏某必须承担为此事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近万元,才有可能撤诉。魏某对还房贷后还要额外承担一万多元的费用,实在难以理解,无奈之下只能应诉。
12月初,此案开庭审理。银行代理人拿出当初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剩余的全部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也由借款人承担。据此,银行不仅要求魏某补交房贷,还要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余额及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22万余元。而魏某觉得“冤枉”,虽然约定清楚,但当时办理贷款时,合同条文繁多,自己根本没有细看,就草草签了合同。
鉴于被告魏某因一时疏忽忘记还贷,并非恶意欠贷。主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做出适当让步。最终,银行同意分担部分费用并撤回诉讼。但魏某除支付拖欠银行三个月的贷款利息、罚息外,还额外支付了保全费、诉讼费等4000元,魏某为此付出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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