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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2013年01月11日17:53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新华网南昌1月11日电(记者涂超华)记者11日从江西省赣州市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0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赣州市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赣州是革命老区,曾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经济发展仍然滞后,人民生活仍然比较困难。为进一步帮助和支持赣南发展,201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给予包含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在内的财税、投资、金融、产业、生态补偿和对口支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对赣南苏区进行扶持。

  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赣州18个县市区全面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将直接惠及当地钨和稀土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汽车零部件制造、脐橙等特色农产品生产等至少20余个产业,有利于赣州市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从而助推赣南苏区实现跨越式发展。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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