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吴艺明)以帮找工作为借口,对已怀孕妇女实施奸淫,甚至迫使其堕胎后卖淫。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这起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两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
以帮找工作为借口
据被害人王某介绍,2012年5月18日凌晨,其在网吧上网期间认识了一名自称“婷婷”的女性。当天早上8时许,“婷婷”以与王某一起找工作为由,将王某带至其暂住的出租屋。当天下午5时,两名男子回到出租屋,并开始禁止王某外出。王某表示,自己曾趁机开门逃跑但被他们抓住,且大声呼救也始终无人回应。随后,其中一名男子威胁向王某注射毒品,王某称自己怀孕跪下来请求他们放过自己。
王某表示,该男子外出买验孕纸时,另一人持刀威胁将自己奸淫。随后,两人确信王怀孕后,他们又威胁带王某去惠州市堕胎后再卖淫……据介绍,5月23日,王某在随其中一名男子外出上网时,趁机逃脱,并报警。
随后在救助站的帮助下回到小榄镇报案。
法院:两人构成强迫卖淫罪
经审理查明,两名被告分别名为张某宇和阮某伟。前者2010年1月26日曾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21日刑满释放。
而欺骗王某落入虎穴的“婷婷”则是田某艳,目前已另案处理。为迫使王某卖淫,张某宇、阮某伟以向王注射毒品及持刀威胁,期间张某宇还多次强行对王实施奸淫。随后,阮某伟明知张某宇多次奸淫王某,遂假意搭救,将王某诱骗至东莞市,又强行奸淫王某并强迫王在该市一发廊卖淫。
法院认为,张某宇、阮某伟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强奸他人后强迫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均应依法惩处。张某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判决张某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阮某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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