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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牙手信莫带 小心误入“雷区”

2013年02月01日07:33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海关查获的象牙制品。记者崔宁宁摄

  三年来,深圳有14人因携带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被追究刑责

  本报讯(记者王纳 通讯员汪林丰)春节临近,正是出游、回国等出入境的高峰期,近日蛇口海关就连续3天连查出4名非洲打工归来的旅客,携带象牙3.8公斤入关。(详见本报1月30日深圳新闻A20)他们原本是想作为土特产送给亲朋好友,殊不知,这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甚至会获重刑。

  记者昨日走访了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0年初至2012年底三年期间,深圳即有14人因携带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被追究刑责。

  可见,象牙手信带不得!

  3年已有14人携带象牙被追刑责

  昨日,记者了解到,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三年期间,市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因携带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而触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案件12件14人,涉案象牙或象牙制品价值共计480余万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要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市检察院公诉二处韩明检察官告诉记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将亚洲象和非洲象列入附件一,以强化大象保护,而我国也是缔约国之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将亚洲象、非洲象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我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禁止亚洲象和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和进出口等活动,并依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对于一些人士不具有牟利目的携带一些象牙制品入境仅作纪念品或礼品使用,是否也涉嫌犯罪?对此,韩明检察官解释称:法律规定同时满足“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入境人员为留作记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入境,不具有牟利目的”两种情形的,可以降格处理,但如果携带的象牙制品的价值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依然是触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名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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