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区政府强拆企业厂房 称是违法建筑不赔偿--24小时滚动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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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高新区政府强拆企业厂房 称是违法建筑不赔偿

2013年02月04日10:46    来源:大河网    手机看新闻

强拆被掩埋的设备

强拆现场

  ● 被强拆业主称:与村组签有15年租赁协议、生产经营证照齐全;按时缴纳租金、税费;已履行协议9年,厂房土地被政府征用时被告知厂区建设是违法建筑、不补偿;强拆造成损失约160余万元。

  ● 官方称:与村组前的租赁协议属无效合同,厂区建设属违法建筑,不补偿。

  ● 律师称: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厂家地面建筑物应得到合理补偿。

  大河网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海锋 文/图)南阳市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引进一大型工业项目,需要征用土地建厂。但其在没有与该被征用土地上的南阳市高新区蓝晶石加工厂(以下简称蓝晶石厂)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蓝晶石厂的厂房、仓库扒掉,掩埋了蓝晶石厂的加工原料、产品和生产用机械设备。

  在蓝晶石厂应不应该得到补偿问题上,双发发生异议:蓝晶石厂认为,企业与村组签订有租赁协议、经营证照齐全、每年都照常缴纳各项税费、已经履行合同9年、政府需要征用土地他们支持,但他们的合法权益政府也应该适当考虑。高新区管委会则认为,蓝晶石厂与村组签的租赁协议是无效协议,他们的厂房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不应得到补偿。

  已生存9年企业被强制拆 一分不补偿

  蓝晶石厂副厂长陈松福向记者反映说,2003年9月8日,蓝晶石厂与南阳市高新区魏营村道士庄组签订协议,租赁因经营不善而停业的原村办企业预制件厂原址上的近4亩土地,筹建蓝晶石加工厂。租赁协议显示,魏营村道士庄组将座落于南石路东侧(原小组预制件厂)的约4亩土地租赁给蓝晶石厂使用,租期为15年,2008年之前,每年租金5000元;2008年至2010年,每年租金为5600元;2010年至2013年,每年租金6000元;2013年至2018年,每年租金6300元。付款方式为每年的9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协议还对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蓝晶石厂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相继建设了厂房、仓库等办公及生产用房,开始正常企业运转至2011年底。期间,蓝晶石厂正常生产,按时缴纳各项税费,每年也积极参与村组公益事业建设等。

  2011年12月,高新区管委会来人通知,说区里引进了一个大型工业项目,需要征用包括蓝晶石厂在内的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随后,被征土地补偿金和地面附属物补偿款及时打到了村组账户,但蓝晶石厂没有得到一分钱。交涉中被告知,蓝晶石厂与原村组签订的租赁协议属无效协议,其建设的厂房、仓库等也属于违法建筑,应该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应得到补偿。再之后,厂区部分院墙被推倒,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停工至今。据了解,蓝晶石厂加工生产的蓝晶石粉远销省内外多家耐火材料企业,产品生产至今一直供不应求。

  陈松福告诉记者说,2012年12月31日上午,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了五六十人,开着大型机械设备来到厂区,不由分说就把厂房和仓库给推倒了,厂房里的机械设备、库房里的千余吨原料和产品被掩埋。当时,厂里只有留守的看护人员,他们得知厂房被强拆后就及时报了警,派出所的人到后说,他们知道这次强拆行动是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因为当时隔壁养鸡场不同意强拆也报警了,派出所民警也出警了。派出所出警民警拍照留存证据后就走了。

  管委会和村委坚称 蓝晶石厂属违法建筑不应得到补偿

  对于蓝晶石厂被强拆一事,记者首先电话联系了高新区执法局的辛局长,辛局长一听是记者,立马回答说,他们只是执行者,他不便说什么,有问题可以直接问负责此项工作的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乔永杰。接受电话采访时,乔永杰副主任回答说,强拆一事是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因为蓝晶石厂早在一年前就该自行拆除了,他们与村组签订的是无效协议,他们的建设也是违法建设,所以不应该得到补偿。

  乔永杰同时解释说,管委会只对村组负责,不针对任何个人,征用土地的补偿金和地面附属物的补偿费也都打到村组账户了,企业是与村组签订的协议,有问题企业可以直接找村组协商解决。

  张衡社区干部到魏营村挂职任村支部书记的陈海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说,区里是把征用土地的补偿金和地面附属物的补偿费打到村组账户了,但这里面不包括蓝晶石厂的地面附属物补偿,因为他们是违法建筑,所以不在补偿之列。

  对于记者提出的蓝晶石厂现实已经存在了9年了,为何此前没有相关单位进行制止企业建设是“违法建筑”时,乔永杰和陈海意都没有正面回答。

  对于这样的回答,陈松福有他的理论:当初与村组签订有15年的租赁协议,协议上村组盖有公章;他们办有合法的工商、税务证照,按时缴纳各项税费,也积极配合村里完成各项公益事业建设,比如捐资修路、建学、扶贫等。再者说,企业在原村办厂原址上建厂,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企业已经现实存在了9年了,一句“违法建筑”就把企业的投入一笔勾销了?企业生产正常缴纳各种税费时有单位接收,到了土地被征用要补偿时,企业就成了“违法建筑”不补偿了,这是哪门子理呀?

  律师认为 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企业应该得到补偿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方家朝律师认为:一、蓝晶石厂业主与村组的租地协议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当集体企业无法经营,将企业连同土地、建筑物一并租赁给业主兴办企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 高新区管委会强拆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首先,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本案高新区管委会是为了兴办其他企业而毁掉蓝晶石厂,并非为了公共利益,其目的不合法。其次,程序不合法,没有向企业做出并送达征收决定书,没有就补偿问题与土地实际使用者达成补偿协议。最后,执法主体不合法。如果企业接到征收决定书后没有按照征收决定书的要求拆除建筑物或搬迁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高新区管委会也仅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无权自行执行。即使认为企业的建筑是违法建筑,同样需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及程序,做出并送达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并告知企业有复议及诉讼权利。企业即不行使诉权,又不执行处罚决定书的,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也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自行执行。

  三、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蓝晶石厂以补偿或赔偿。蓝晶石厂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其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其原材料、产品、机器设备均为合法财产,高新区管委会强拆行为违法,造成损失应当赔偿。蓝晶石厂业主与村组的租地协议不违法,依据协议,蓝晶石厂业主对相关土地及建筑物还有七年的使用权,因征收造成蓝晶石厂业主利益损失,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补偿。相关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筑,需要相关部门认定。政府违法行为造成企业损失应当赔偿。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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