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机洗”变残片 6.8万元打水漂--24小时滚动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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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机洗”变残片 6.8万元打水漂

2013年03月22日08:47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平 通讯员/李世寅 谢湘云)纸巾“机洗”后成团,人民币机洗后能基本看出原样,而支票经过机洗后变成了残片。机洗后的支票残片能追索成功吗?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审理的一单以票据残片起诉的票据追索权案件的判决。

  支票变残片遭银行退票

  2012年3月,中介黄某清将一张记载款项为68000元的支票(由收款人授权补记)交给中山燎原公司(化名),由其进账。2012年3月30日,燎原公司持该支票要求银行付款,但遭拒绝。为此,燎原公司曾要求黄某清向出票人说明情况并要求付款,但遭到出票人何帝电器公司(化名)拒绝。

  事后,燎原公司工作人员不小心将支票放在衣服口袋内未及时取出,后该支票和衣服一起经洗衣机洗过,机洗后成了残片,支票残片上可见“农村信用,黄圃,何帝”等零星几个字样,支票号码也可以清晰看到。

  燎原公司再次持该票据残片前往农村信用社请求付款但遭退票,遂起诉出票人何帝电器公司(化名)要求支付支票款项68000元及其利息。

  在法庭上,被告何帝电器公司辩称不认识原告,与原告没有任何交易,该公司开具过一张6.8万元支票,但其后经过协商办理了作废手续,因此原告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裁定支票残片无效

  庭审中,证人黄某清出庭作证称,其花60000元向原告燎原公司购买燃具等,然后将货物以68000元卖给被告何帝电器公司,何帝电器公司的会计交付上述银行支票给燎原厂。因货物是燎原厂的,所以支票由燎原厂收取,自己只是从中赚取差价。至于当时的送货单和进仓单,黄某清称送货单已经丢弃;支票当时由谁签收并不记得,送货单或者仓管签收的单据由何人签收亦不记得。

  经审理查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持票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银行支票才能向前手或出票人主张票据追索权。本案中,虽然原告可证明票据遭银行拒付,但票据残片不能清楚辨认出票日期、出票金额、收款人、出票人签章、付款银行等票据须记载事项,故原告持有的支票残片不能认定为有效的票据。

  此外,原告及证人的陈述与支票存根所反映的支票领取人并不一致,不能证实其因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且未提交相应的送货单等。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票据残片,虽然显示票据号码,但该票据残片本身并不能反映该票据残片记载有“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支票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该六项支票必须记载事项,亦无法辨认收款人名称。遂认定支票无效,驳回原告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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