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市、县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
2.国道、省道的加油站设置单侧间距不少于15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适当增加;
4.乡镇驻地一般设置1到2个加油站;设置2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
5.农村加油站间距不低于2.0公里;
6.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重要道路交叉路口以及其他车流量大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加油站数量。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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