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同样的合同违约行为,同样约定高额违约金,但江某被判处支付的违约金标准却是刘某的7倍。为何结果如此迥异?消极抗辩,拒不到庭,最终让其“自食”高额违约金。
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采纳抗辩意见
2010年11月,三水人刘某与某电力安装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电力安装公司为其安装低压配电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合计33.8万元。双方约定,如刘某不依合同付款,则须支付电力公司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根据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1‰计算。
2010年12月,电力公司完成安装工程,并顺利合格验收。但直至2012年,刘某仍未支付工程款余额20万元,电力公司遂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庭审中,刘某表示自己曾于合同履行期内两次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给原告,但不知何种原因,两次汇款都被银行退回。对于电力公司主张依据合同金额的1‰即当时银行年贷款利率的5.2倍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被告刘某认为该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扣减。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刘某扣减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予以采纳,判决被告刘某按当时银行年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违约金。
消极抗辩,法院推定其默许高额违约金
2011年7月,江某(化名)与胡某签订了一份广告牌位置租用合同,约定江某租用胡某所有的位于芦苞镇某处楼顶位置用于发布广告信息之用,合同约定租用期为三年,每年租金3万元,如江某违约,则须向胡某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未支付租金的100%。
2012年,江某在租用第一年后,就表示不再租用,剩余两年的租金也不支付。2012年底,胡某将江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江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立案后,法院将起诉材料送给了江某,并给予其一定的答辩期。但答辩期过后,江某并未发表答辩意见,且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因为江某没有发表意见,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判决江某承担双倍违约金,约等于年贷款利率的14倍。
法官说法 差异缘于有无行使抗辩权
为什么这两个案子关于违约金的判决有如此大的差异?
该两宗案件的承办法官袁泉表示,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扣减,法院才会决定是否对违约金进行扣减。第一个案例中刘某的违约金之所以能够扣减,在于他能够积极应诉,认真行使抗辩权,向法院表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扣减。相反,另一案中的江某因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消极抗辩,法院难以获知其对违约金的真实态度。
对此,承办法官建议每个市民都要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他提出,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积极去应对诉讼,向法院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观点,不要采取拒不接受传唤或拒不到庭的错误方式逃避诉讼,否则,就很有可能承担了本可以不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魏英 黄建烈 袁泉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