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咨询:
我的伯母去世多年,独生女儿也就是我的堂姐出嫁他乡,只剩下伯父孤身一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伯父在1998年和我立了书面协议,约定伯父由我赡养,死后由我安葬,遗留下的三间房屋归我所有。该协议由邻居证明。2011年3月,伯父病重,堂姐回家照料。不久伯父病故,由我堂姐安葬了。之后,我要执行协议,但堂姐却拿出其父亲去世前订立的遗产归她所有的遗嘱,不同意将房屋归我所有。请问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冲突,哪一个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观点: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效力。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受抚养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以遗赠和抚养为内容的协议。即在财产继承中,应首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如果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才可执行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具体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赵先生伯父的遗嘱中关于三间房屋归其女儿所有的部分,是无效的,应按赵先生与其伯父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归赵先生所有,其他遗产由堂姐按遗嘱继承。但是赵先生应偿还其堂姐支出的丧葬费用,因为这个义务他没有履行。我们建议赵先生与堂姐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不要仅仅盯在钱财上,亲情是钱财不能衡量的。
解答人:王崇利(高级律师)
信箱:wdali66@163.com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