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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一审判决,首笔遗产重新分配

2013年04月23日08:30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台山华侨亿万遗产案二审

  本可继承50%却同意只取1/7,且立下遗嘱将所继承遗产的10%赠予他人却不留一分钱给女儿,富翁之女甄新金生前签章数份违背常理的遗产文件,引发台山华侨甄锡昆亿万遗产纠纷案。去年9月台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甄新金参与签订的《家庭合和协议书》和立下的《遗嘱》有效,驳回原告重新分割遗产诉求。 江门中院二审审理认定《家庭合和协议书》并未成立,同时,涉案《立馈赠书》及《遗嘱》也属无效文件,判决涉案的加币35000元中属于甄新金的份额(加币17500元)依法应由甄新金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人分割。不过,此案并不涉及未继承遗产的分配,如若撤销该案公证书,则意味着加拿大方面的遗产将暂停分配,直至重新公证产生新的继承方案。

  《立馈赠书》及《遗嘱》无效:远亲雷晓劲获10%遗赠被取消

  一审庭审后,雷晓劲提交一份并非甄新金书写的《立馈赠书》,主要内容是甄新金将其继承甄锡昆遗产的10%遗赠给雷晓劲,日期为2009年3月12日,盖有甄新金的私章和指模,黄兆璋作为见证人签名;2009年5月4日,由甄新金的同村人区炳坚、陈松旺在场见证,陈兆国代写《遗嘱》一份,主要内容是甄新金自愿将继承甄锡昆遗产的90%给黄兆璋,10%遗赠给雷晓劲。

  关于涉案《立馈赠书》及《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书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该《立馈赠书》是代书遗嘱,却只有黄兆璋一人见证,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无效遗嘱。其次,一审庭审时,证人区炳坚、陈松旺、陈兆国出庭作证,证明《遗嘱》是陈兆国照草稿抄写,立遗嘱时的录音、录像均为雷晓劲教八旬老人甄新金讲述才完成,不能确定是否为甄新金本人的意思。而且甄新金在自己的女儿黄桂韶尚且在世的情况下,将其继承甄锡昆财产的90%交给儿子黄兆璋,其余10%遗赠给远亲雷晓劲,分文不留给女儿黄桂韶,明显有悖于常理。由于黄兆璋、雷晓劲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遗嘱》是甄新金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确认。

  《家庭合和协议书》:有悖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2008年4月2日签订的《家庭合和协议书》上有甄国想等五人、甄国荣、甄新金的签名或盖章,主要内容如下:“我们都是甄锡昆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前段时间我们对遗产的处理有不同的意见,经过大家协商,现已达成共识,一致认为遗产办妥后除去应缴交的费用外,剩余的遗产由我们平均分配”。

  陈耀良四人作为遗产转继承人要求重新分配的主张能否成立,前提在于认定该《家庭合和协议书》是否成立并生效。就此关键问题,甄国想等五人及甄国荣均主张该《家庭合和协议书》为甄新金的真实意思表示,陈耀良等四人及黄兆璋则予以否认。二审法院根据相关法规认为,甄国想等五人和甄国荣作为亲历者,距离证据最近,关于该《家庭合和协议书》是否为甄新金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协议书中加盖的甄新金私章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干涉和妨碍其自由形成意思和自由表示意思的因素。

  二审时,甄国想等五人和甄国荣主张甄新金是在了解清楚《家庭合和协议书》的内容后,其养子黄兆璋拿出私章交由其随后自行在该协议书中盖章确认,并提交《公证书》作为依据;但黄兆璋作为在场人却不认可,并认为是案外人陈日平所盖。法院认为,上述《公证书》虽可确认对协议书的签订进行过公正,但二审查明事实显示,该《公证书》中署名确认的公证员与实际前往办理公证签名、盖章行为等具体事宜的公证员并非同一人,该《公证书》的公证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程序上明显存在瑕疵,缺乏民事证据的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该《家庭合和协议书》反映出甄新金按法定可继承甄锡昆二分之一遗产的情况下,同意仅取其中的七分之一,在有与其血缘关系更近的子女、孙子女的情况下,却将自己依法可得的财产权分给了与之血缘关系较远的其它亲属,明显不符合常理。对此,甄国想等五人和甄国荣在两审诉讼中均未能给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在此情况下,甄国想等五人和甄国荣主张该《家庭合和协议书》为甄新金的真实意思,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南方日报记者 杨兴乐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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