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关了11年多的李怀亮
网上曝光的死刑判决书
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此时,距李怀亮2001年8月7日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已过去近12年时间。
河内发现女孩尸体
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紧邻着沙河,2001年8月2日晚上,13岁的小蕊(化名)去沙河堤捉蝉蛹后,再也没有回家。当天晚上,小蕊家人寻找未果后报警。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小蕊的尸体。尸体下身赤裸。案发现场位于湾李村沙河堤和沙河水之间,是花生地。小蕊的尸体从该处被抛下河。
同年8月4日晚上,同在河堤抓蝉蛹的李怀亮,被警方列入嫌疑对象。8月7日,时年36岁的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拘留。
三次判决均被驳回
据公诉部门指控,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指控,2001年8月2日晚,被告人李怀亮去本村北沙河堤上抓蝉蛹,遇到小蕊,见四周无人,欲对该女强奸,该女不从,李怀亮即卡住其脖子,将其拖到附近花生地里掐死,并将尸体抛入沙河。
2003年叶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怀亮当庭翻供,称曾遭到刑讯逼供,他扛不住了才承认杀人。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李怀亮自称遭刑讯逼供、“没有杀人”的辩解,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判其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判决下达后,小蕊的父母亲以及李怀亮都提出了上诉。
李怀亮的命运开始大起大落:先是这次15年刑期的判决,随后判决被平顶山中院撤销,并发回重审,继之,平顶山检察院介入此案,重新起诉到中院,中院2004年判处李怀亮死刑。
这份判决于2005年11月被河南省高院撤销,理由是“证据不足”。2006年4月,平顶山中院再次作出死缓判决,当年9月被河南省高院撤销。
双方当事人均叫屈
此案11年后,仍没有走完它的司法程序,警方对证据的“补充侦查”,6年没结束。
在死缓判决后,李怀亮的家人查阅卷宗资料,替李怀亮拟了一份递到河南省高院的上诉状。在上诉状中提到几个疑点。其中指出,2003年12月30日,即叶县判决后,中山大学相关机构曾作出检验报告,小蕊的血型是A型。案件材料显示,公安机关2001年作出的法医鉴定显示,李怀亮血型是A型,现场血型是O型,无法对照。
案发当晚,警方现场测量脚印。按照家属的说法,现场的鞋印是38号,李怀亮当晚穿的鞋是44号。李怀亮的家人上诉要求,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李怀亮无罪。
而被害人母亲杜玉花认为:从2001年到2007年,曾经三次开棺验尸,可李怀亮却一直不被处理。她认为,李怀亮就是杀害女儿的凶手。
网现“死刑保证书”
前两年有媒体报道,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平顶山中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承诺”判李怀亮死刑。李怀亮案开始引发媒体热议。
据了解,保证书签订的时间是2004年5月17日,协议内容为:“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
针对“死刑保证书”一事,平顶山法院回应说:所提的“保证书”,经核对与卷宗中的原件一致。该“保证书”是被害人家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家属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好判死刑”的单方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但确系平顶山中级法院信笺,且在卷宗中存档。不是法院依法判决的任何条件。平顶山中级法院强调,此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待该案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将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疑罪从无”被释放
此案经过警方补充侦查,今年1月18日,平顶山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提起起诉补充意见认为,对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建议法院尽快恢复审理此案。平顶山中院决定4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受害人死亡时年仅13岁,且此案涉嫌强奸杀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关规定,25日,平顶山中院对该案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
在当天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仅能证实小蕊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小蕊所有,不能证实小蕊被害系李怀亮所为。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物证,系被害人所有,但与认定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三是李怀亮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其随后又翻供,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与其他证据也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综合新华社、大河报)
(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