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5月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平山县两河乡两河村的两所幼儿园因生源问题产生矛盾,一家幼儿园园长用注射器将毒鼠强注射到酸奶中,派人将其和拼音本等物装在一起,于4月24日早晨放到了死亡女童所在幼儿园的上学路上,终致两女童误食死亡。北京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朱敏永对这一事件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朱敏永律师:“这个案件来讲,它更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它在定型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就是说她实施的这个行为的对象,如果她的对象是具体的,那么可能就是以故意杀人罪,就是以投毒的方面去杀害一个人;而像本案这种情况,她是针对不确定的,就是她的犯罪对象是不确定的。所以这种情况我们往往是按照投放危险物质这个罪名,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名里面具体的犯罪,而那个故意杀人罪,它属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这方面的犯罪。”
朱敏永:“这两种罪名的量刑它不完全一样,从总体上来看这个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会重一点,故意杀人罪它的量刑标准在法律上刑法规定的是死刑,无期构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么三个档次。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说像本案这样的至人死亡,或者说是重伤,发生这样的后果以后他的量刑的幅度也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其中还有一个无期徒刑。那么如果关注这个刑种来看是他们两个几乎是相当的,但是他们两个的区别主要在排序的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排序首先是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投放危险物之最致人死亡的,那么这个量刑它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所以我们这么比较着看就可以发现故意杀人罪首先考虑的是死刑,而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死亡的首先考虑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是死刑。所以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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