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出头 惹来围殴 开枪自卫 被控杀人--24小时滚动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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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出头 惹来围殴 开枪自卫 被控杀人

2013年05月08日07:20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案件昨日开庭,检方与辩护人就被告行为是否正当防卫展开辩论

  本报讯 (记者胡迪)本想帮人出头,最后却酿成了枪击致他人死亡的惨剧。去年5月,卢聪在港口镇遇见一男一女,男的在骂那个女的。他看不过眼,便上前指责了男子几句。可卢聪和同伴卢康卫刚走不远,骂人男子已纠集了2个帮手持刀、棍向他们袭来。情急之中,卢聪连开三枪,致其中一名追砍者死亡。

  同年5月13日,卢聪在深圳被抓获,随即被检方指控身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等3条罪状。

  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卢聪的辩护人坚称,当时杀人实属无意,应视为正当防卫,不应对死者之死承担刑责。本案将择日宣判。

  案情

  被追砍时连开三枪

  根据检方认定的犯罪事实,2012年5月10日晚10时许,卢聪和卢康卫见到刘水林和女友争吵,卢聪随即上前质问刘水林是不是在欺负女孩子,随后离开。刘水林不服气,便打电话,叫来了宋德川和死者罗某,并交代宋德川带上一些钢管等工具。三人在港口镇世纪大道处汇合后,宋德川持木棍驾驶助力车、搭载手持钢管的罗某,刘水林则驾驶摩托车手持匕首一同寻找到了卢聪和卢康卫,并对他们进行殴打。卢聪则拿出手枪先朝天射击一枪,以示警告,但刘水林三人仍然穷追不舍。卢聪在逃跑过程中,近距离面对罗某头部举枪射击,致罗某头部中枪倒地。宋德川驾驶助力车继续追赶,卢聪再度朝天放枪,宋随即弃车逃跑。卢聪随后驾驶宋德川的助力车,搭载卢康卫离开现场。

  随后,卢聪两人回到开发区的出租屋内,将枪支藏匿在出租屋大厅沙发的坐垫内,并将白色的助力车喷成了黑色以逃避追捕。罗某倒地后被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于5月11日死亡。5月12日下午,卢康卫购买汽车票,伙同卢聪一起逃往卢聪弟弟在深圳宝安区某汽车修理厂躲避。5月13日凌晨2时许,卢聪、卢康卫在深圳被捕。

  被告供述

  开枪只是为“吓吓他们”

  卢聪在接受公安机关问询时表示,当时刘水林等3人找到他们后,下车持刀棍向自己冲来,由于害怕自己被砍伤,所以先放出了第一枪。“我以为他们知道我有枪后,就不会再上来了,但没想到他们又追上来”,“我本来想开第二枪警告他们,但是枪在上膛时卡了一下,他们见我枪上不了膛,便继续高喊‘砍他、砍他、砍他’”。卢聪说:“大概又跑了5、6米,枪上膛了,同时觉得自己的脖子好像被刀割到了,随即右手拿起枪搭过左肩,朝后开了一枪”。随后卢聪又跑了5、6米才转头,见三人中有一人已经倒在地上。随后,卢聪见仍有一人骑车追赶而来,便朝天放出了第三枪。卢聪多次表示,开的3枪都是想“吓吓他们”。

  但刘水林和宋德川在供述时,却与卢聪有诸多出入。两人均表示,当时见卢聪放出第一枪以为他拿的是假枪,所以就没有胆怯,反而更加快了速度对卢聪两人进行追赶,而死者罗某则最为“凶猛”。此外,刘水林、宋德川都坚称是卢聪放出的第二枪是面向罗某打出的。

  根据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卢聪共有三处受伤,后颈部确有伤痕,但损伤程度未达轻伤。而罗某尸检则未见新伤,为子弹击中右眉致颅脑损伤而亡。而卢聪所用枪支仿64枪,非军用,但子弹为军用。

  据悉,涉案数人均有前科。其中,刘水林在2008年4月曾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港口分局行政拘留。而卢聪于2007年在珠海因故意伤害罪判刑2年,2009年10月在四会监狱刑满释放。卢康卫则是在2010年因盗窃罪被深圳福田法院判刑。

  ●庭审直击

  检方指控:

  卢聪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还抢劫

  在昨日上午的庭审中,检方认为,卢聪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由于卢聪使用暴力将助力车抢走,事后还重新喷漆,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公诉方则表示,卢聪确实是在对方实施伤害过程中出于防卫而开枪,但对方刀具棍棒和手枪比起来,枪支具有更大危害性,卢聪当然也知道这一点。所以开枪打死人属防卫过当,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卢康卫则帮助卢聪逃匿,构成了窝藏罪。另外,由于卢聪和卢康卫均为累犯,应从重处罚。

  律师辩护:

  枪击致死应属正当防卫

  卢聪的辩护律师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何再认为,检察院起诉的三个罪名中,只有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而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都不成立。

  何再认为,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财物。其首要特征是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但本案中,卢聪并无此故意;抢劫罪的另一特征是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财物,但本案中也并无此事实。何再表示,卢聪开枪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且开枪已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两被告开走助力车则是为了逃命。何再认为,卢聪和卢康卫的这些行为附属于故意杀人事实里面,应为故意杀人这一指控吸收。

  对于故意杀人的指控,何再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依本条,在本案中,是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的。

  “对方手持凶器,包括钢管、砍刀,一路凶猛砍杀卢聪和卢康卫,并喊着’砍死你们‘,对方伤害卢聪和卢康卫人身生命的意图和行为非常明显”,何再认为,“卢聪已经已先行逃避。最终迫不得已才开枪示警。由始至终,卢聪都是为保命、才胡乱朝后开枪射击。”辩护人还指出,刘水林等人陈述并无其他任何证据佐证,而且刘水林是本案的肇事者,其证言不应轻易采纳。

  此外,何再还表示,卢聪并非专业人士,不但从未受过射击训练,甚至以前都没开过枪。显然没有射击技能,从而没法要求他开枪射击其他非要害的部位;且当时情况相当紧急,就算专业人士,事实上也是无法瞄准。所以,以开枪击毙对方的结果来倒推卢聪防卫过当是不妥当的。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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