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有权享受相应待遇--24小时滚动新闻--人民网
人民网>>24小时滚动新闻

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有权享受相应待遇

2013年05月21日02:50    来源:长沙晚报    手机看新闻

  来电咨询:我今年65岁,老伴已去世多年,女儿是某中学教师,去年在上班期间因工死亡。事后,当地工伤保险部门处理了工亡待遇补偿,可是他们仅向我的外孙每月支付700余元的抚恤金,而我作为死者的主要遗属,加之年老无生活来源,却没有获得任何补助,请问这样处理合法吗? 邹元荣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按照法律规定,邹元荣的女儿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有权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所谓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是指工亡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因靠工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其中条件之一就包括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此,邹女士显然是应当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如果不给予邹元荣相应的保险待遇费用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记者 彭放

(来源:长沙晚报)

分享到: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