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5月30日电(记者范春生)“祖传秘方”被患者使用后确定有效,却因没有生产批文被认定为假药,行医者因此被抓。辽宁省法库县法院29日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一“祖传秘方”拥有者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法官提醒,靠“祖传秘方”谋生致富行不通,民间药方必须经合法程序获许可证才能经营。
2009年10月开始,沈阳市下辖的法库县大孤家子镇的街面路边墙上、电线杆子上,出现许多宣传单,内容为“好消息,特聘老中医专家常年开诊,采用祖传秘方,治疗XX病……”经营此秘方的人叫陈岩,老家湖北,利用祖传秘方行走江湖。
大孤家子镇及周边乡镇有此病的群众试着购买这一秘方治病,结果确实有一定疗效,药价也不贵。此后一段时间,经过口口相传,陈岩的这个“祖传秘方”在法库县名声渐大。然而2011年10月11日,其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当地警方刑拘。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岩出售的药品包装上并没有药名、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等相关信息,根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已认定,陈岩的“祖传秘方”为假药。其违反《药品管理法》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但自愿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库县法院政治处主任郑喜东告诉记者,假药可分为自然属性上的假药和法律属性上的假药。所谓自然属性上的假药,是指不具备药品应有的用途的假药,大部分假药属于此种类型。而有的药品是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这种药品就其自然属性来说可能并非假药,也具有药品的正常用途,但由于违反了特定的程序性规定,同样也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制度,因此,也按假药处理,属于法律属性上的假药。本案中所涉药品就属于法律属性上的假药。法院考虑到“有效”情形,将危害后果和民间秘方所面临的尴尬境遇作为重要的酌定因素考虑,对被告予以轻判。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