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毒贩被立即执行死刑--24小时滚动新闻--人民网
人民网>>24小时滚动新闻

1名毒贩被立即执行死刑

2013年06月21日11:18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罪犯羊金明被立即执行死刑。 记者石忠情 摄

强奸、抢劫犯蔡伟。 记者石忠情 摄

  市中级人民法院昨集中宣判毒犯

  本报讯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昨日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牛山法庭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宣判执行大会,集中宣判一批毒品案件。10名毒贩中,罪犯羊金明以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贩卖制毒物品罪等罪名被立即执行死刑(已经过最高法院核准)。1人被判死刑,1人被判死缓,3人被判无期徒刑,另外4人被判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集中宣判主要针对制毒、贩毒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恶性犯罪。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此次集中宣判,有力打击、震慑毒品犯罪分子、维护了东莞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打击了毒品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嚣张气焰。

  本版文/记 者周伟良

  通讯员王创辉

  屡次非法贩毒制毒 罪犯被执行死刑

  2010年4月、6月,羊金明先后两次在常平镇、长安镇、大朗镇贩卖给陈某冰毒共计900克。

  同年7月、8月,羊金明先后安排同案犯黄某、夏某刚等人到四川省成都市向“小飞”共购买冰毒7000克带回东莞市。后分别贩卖给陈某、谭某华、宋某均、高某、张某国、肖某等人。

  同年7月至8月,羊金明受“二哥”委托,先后三次安排夏某刚、黄某到东莞市长安镇一物流公司提取30千克麻黄素,再通过张某国贩卖给潮州佬。同年8月14日,公安人员先后在羊金明、张某国等人处查获部分冰毒、毒资及电子秤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羊金明伙同他人贩卖冰毒790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麻黄素30千克,其行为又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羊金明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以羊金明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羊金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贩毒、非法持有枪支毒品 主犯一审判死刑

  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邓洪德在东莞市石龙镇等地贩卖冰毒、麻古。

  去年4月,杜小锋在东莞市运河路路边卖给邓洪德40克冰毒。

  去年5月,邓洪德向杜小锋购入3公斤麻黄素后,指使温文耀、叶于明持上述麻黄素折抵部分购毒款到陆丰市甲西镇向“二哥”购进4公斤冰毒。

  为折抵先前购买麻黄素未付的余款,2012年5月份,邓洪德指使叶于明先后拿了1400克冰毒给杜小锋。

  去年5月20日下午,邓洪德安排叶于明带着300粒麻古到东莞市石龙镇某酒店与“佳佳”交易。

  2012年6月3日,被告人邓洪德在被告人温文耀的带路下前往陆丰市甲西镇向“二哥”购买6公斤冰毒。后邓洪德将购买的冰毒带回其东莞的租房内藏匿。

  2012年6月4日,孙晓冬在姜海的居间介绍下欲向邓洪德购买麻古和冰毒。邓洪德遂指使肖婷婷携带300克冰毒及100粒麻古与姜海一同前往东莞市东城区某酒店616房。孙晓冬在该房内向肖婷婷购买了100粒麻古。后姜海、肖婷婷、孙晓冬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肖婷婷身上缴获冰毒300克,从孙晓冬身上缴获含冰毒等成分的麻古13.64克。

  后公安人员分别抓获邓洪德、杜小锋、叶于明、温文耀,在邓的租住处共缴获氯胺酮、冰毒一批,自制仿64式手枪1支等物品。

  法院认为,邓洪德、杜小锋、叶于明、温文耀、肖婷婷、姜海贩卖毒品的数量大,其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孙晓冬持有毒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温文耀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温文耀同时触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邓洪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杜小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温文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叶于明、肖婷婷、姜海、孙晓冬等四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非法制毒 两罪犯被判无期

  2010年3月,林永全、李晋同等人商量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由林永全租下东莞市沙田镇一宿舍楼和一木房作为制毒窝点,并购买了制造毒品的工具和部分原材料。同年4月份,李晋同从同案人潘俊斌处买了约150公斤羟亚胺交给林永全。林永全与章强胜(在逃)介绍的制毒师傅阿奇、阿丰、阿发等人(三人均在逃)在上述制毒窝点制造出约58公斤氯胺酮。后李晋同将该批氯胺酮贩卖给“阿弹”等人。

  破案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制毒窝点缴获制毒原材料及制毒工具一批,并缴获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粉末223.61克、23桶含氯胺酮成分的黑色液体及2桶含苯基乙基酮成分的液体。

  法院认为,林永全、李晋同无视国法,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林永全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晋同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广州日报)

分享到: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