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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确定全民法定假日

2013年06月26日01:13    来源:北京日报    手机看新闻

  法定假日,原只是对官吏而言,老百姓多为农桑、手工之事,“作与日相应,息与夜相得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上班”,也就没有法律规定的“告假”。专门针对老百姓的休假制度,诞生于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在1949年12月23日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这个办法基本形成了目前我国法定假日的基本格局:将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规定为全民法定假日。

  新中国成立以后,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工作制度一直延续了40多年。春节、元旦、“五一”、“十一”等法定假日也多在1至3天之间。1994年2月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次循环。那时,双休日(大礼拜)、单休日(小礼拜)一时成为流行语。一年后的3月25日,国务院再次下发文件:自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将春节、“五一”、“十一”的休息时间与前后的双休日拼接,从而形成7天长假。1999年10月1日,人们迎来了第一个长假,它所带来的是旅游与购物的井喷,因此被称为“黄金周”。

  2008年,我国公休假制度又一次变革,全年有五个三天的小长假,分别是元旦、清明、“五一”、端午和中秋节,还有两个七天长假即春节和国庆节,全年节日总放假天数由原来的10天增至11天,加上双休日,人们全年的假日时间达115天,一年中有近三分之一的休假期。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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