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日,山东范某乘坐客运公司的一辆中巴车外出办事。途中,中巴车不慎翻入路边沟内,范某受伤。事后范某住院治疗45天,客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同年9月和12月,范某因“外伤后应急障碍”症状,又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其间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1万余元,客运公司又承担了这部分费用。
今年5月,范某到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建议继续予以治疗。范某拿到伤情鉴定结论后,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对此客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受伤,我们深表同情,也主动支付了3次的治疗费用,范某再三索要赔偿的举动不近人情。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这一“没完没了”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3.3万元。
本案涉及责任人赔偿责任标准、继续治疗费用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人赔偿责任的把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范某的后续治疗是在康复期内发生的,说明他的身体并没有得到完全康复,况且范某的后续治疗与交通事故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客运公司应当继续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其二,原告的后续治疗等费用应当由客运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受害人在一个治疗期间结束后,后续康复期内发生的必要费用仍然可以要求赔偿。
其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原告由于本次事故构成了十级伤残,留有终身疾患,须长期服用药物控制,给原告本人和家属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可申请法院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