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记者 宋健 通讯员 郭丽莎 李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上午发布消息称,7月19日,义马市法院对三门峡市一高原校长张献国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追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06000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献国曾当庭表示要上诉,目前尚未递交上诉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献国今年50岁,案发前是正县级干部。1998年12月至2012年1月担任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承建该校理、化、生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温州正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汪海林现金15万元,多次收受提供该校教辅资料的山东省金榜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另案处理)现金共计11.4万元,多次收受承建该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三门峡创新电脑有限公司经理吕宝星现金共计6万元,多次收受承揽该校零星建筑工程的建筑商辛创元现金共计5万元,为四家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和在该校销售教辅资料及支付书款时提供帮助;先后13次收受11人现金18.2万元,为12人成为临时教师、调动工作提供帮助;利用管理该校房产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该校羽毛球馆租赁户李某勇共计2万元,为其租赁该校羽毛球馆提供帮助;收受该校商店租赁户曲某1万元,并承诺为租赁房屋提供帮助;收受为该校提供屏风设备的易安家具公司经理刘某某2万元,为该公司支付货款提供帮助。综上,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贿赂计人民币60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献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献国在三门峡纪委对其进行谈话时,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不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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