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个月来,国内著名艺术家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轮奸一案一直是舆论焦点,而比案情本身更吸引人眼球的是双方代理律师、法律顾问多次高调发表的言论。这些言论已然成为媒体的“盘中餐”,瞬间被“炒”作一团。人们在关注案件的同时,也在探讨这些问题:作为律师,在案件开审前的言论自由界限在哪里?如此引人注目的公共案件,媒体又应该如何演绎好自己的角色?如何避免舆论审判的出现?
文/本报记者 李晓璐 王睿
争议:
律师有言论自由
利用舆论无可厚非?
当被告李某某辩护律师发表“有责任保护老艺术家”、“不实报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言论时,大概没有想到,会招来公众满天飞的唾沫。然而就在22日,被告的法律顾问兰和又爆出“案中案”的高调言论。但业内人士指出,兰和作为律师公开提出“案中案”,听起来在理,而实质不妥。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受理刑事报案或控告,如果案件当事人真的发现案中案,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兰和仅在博客上“强烈提请法庭记录”是达不到目的的。但兰和的表述如同代法院做主,有网友就这样评论:“此举轻说是故意误导舆论,重说则有欺骗嫌疑,除了欺骗媒体、大众外,也欺骗了自己的委托人。”
然而,策略走高调路线的律师兰和实际上只是被告的法律顾问,并不能参与辩护。不少网友马上对此身份提出质疑:法律顾问享有与代表律师同等的披露权限吗?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无论是公民、代理律师、法律顾问都一样:“法律顾问也可以和网友一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和观点。”
有众多网友对兰和三番五次透露案件细节的目的作出不少猜想,王琳认为,“作为旁观者,一个合理的猜测无非是为了争取公众同情,进而为他的委托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的舆论环境。”
专家:
律师言论不能妨碍司法公正
但王琳也认为,“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是不无限制的,律师的言论自由除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受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他还提到,当某一方律师的言论对他人造成诽谤,另一方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在行使言论自由时更应有身份自认,尤其披露案件信息应该谨慎,同时保守好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等。
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在谈到李某某代表律师的言论时提出,律师在办案的时候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我国对于刑事案件细节,哪些需要保密,哪些是可以公开的,规定得不是太细。如果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签订了有关合同和保密协议,那么律师的言论更要受保密协议的约束。”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律师这个职业越来越趋于自由化,从李某某等案件中,律师们轮番上台唇枪舌剑便可窥探一斑。实际上,我国从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到1986年之间,我国绝大部分律师所在的工作机构叫律师顾问处,隶属于司法行政。律师则被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属于公职人员,律师的职责是为政府为国家提供法律服务。这也是中国的律师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和国外的区别。王琳说,我国对于律师的定位一直在摇摆,直到现在也没有完全市场化。
“而在国外,律师一直都是自由职业者,由律师这个行业自行规范和约束,行业协会的完善是一个发达国家所共有的,他们的相关规范确实比我国完善得多。李某某律师的言论,如果同样发生在美国,首先要求的是不能妨碍司法公正的,因为他们还设有藐视法庭罪。”王琳说。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的言论自由是受多角度限制的。
国外:
司法新闻往往走专业路线
在公众还没等到此案的审判结果前,却等来了其代理律师一纸措词强硬的律师声明。该声明称,不能对李某进行舆论审判,“本律师郑重提醒相关媒体和网民对自身不实的言论进行自查并尽快消除影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承认,面对这样的公共案件,各种“小道消息”确实甚嚣尘上。
媒体为了跟踪事件,甚至会在“公正、独立”这块跷跷板上失去平衡。王琳介绍,在国外,司法报道、案件报道是一种专业报道,更多是通过专业记者来完成。“而在国内,通常会让一个跑社会新闻的记者兼采司法新闻,这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报道容易造成表达上的偏差与失衡,也很容易对读者形成误导。”对于媒体报道和司法独立的关系,王琳称,并不是说司法应该独立裁判,媒体就不能报道在审的案件。而是要强调,媒体报道更应关注事实本身,慎用法律判断。
虽然媒体报道容易出现偏颇,但是朱列玉还是肯定媒体的作用的:“媒体报道是一种新闻监督,媒体在报道的时候要客观,比如南京的彭宇案,在媒体报道以后产生一种负面作用,催生了很多‘见倒不扶’的冷漠现象。但是我们要看到对于这些案件的报道,一定程度上推动市民、推动制度去反思,这对社会历程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反思:
法院才是司法公正的最终“加工制造商”
虽然网络舆论激烈,网民纷纷炮轰法律顾问兰和夸大甚至扭曲了该案件的细节,加上舆论众说纷纭,担心影响法官最后的判断。
但是王琳提醒,律师怎么辩护并不是案件的决定因素,因为最终的裁判者还是法官。如果把司法公正看作是一种产品,那么律师只是这种产品的“原材料提供商”,法院才是最后的“加工制造商”。法官理当拥有辨识狡辩或不当辩护的能力,如果法官可以被律师的“辩护策略”随意被影响,那就主要是法官的问题了。
当法官站在双方律师火花四溅的口水战、纷繁杂乱的舆论中,如何保持中立、客观,对他们来说,是个极大的挑战。朱列玉律师说:“不论媒体怎么报道,律师庭外言论如何,法官都要依法办事,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和法律知识进行独立的判断,不能受非证据的干扰,更不能因媒体施加的压力而改变自己的判决。”
观察眼
谁在娱乐化法律报道?
李龙
还没有哪一件强奸案像李某某涉嫌轮奸案这般引起舆论关注,从事发至今,围绕着案件的各种话题和争议,把一桩本应该严肃的法律报道弄成了类似八卦的娱乐报道,“口水战”不时响起,“花边元素”充斥网络,反倒是对案件本身的法律争议被淡化了。
我们可以说是涉案当事人之一为名艺人之子,引来了公众对“星二代”是否会受到“拼爹”潜规则影响的担忧;也可以说是李某某律师的各种奇谈怪论激起了公众对律师职业操守的质疑;还可以说是当下网络时代,网民有将社会事件演绎为公共事件的话语权……但不管如何,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发展到当下这个地步,媒体似乎有必要反思:是什么让一个严肃、专业的法律报道偏离了法律的轨道,反而烙上了深深的娱乐化甚至妖魔化的痕迹?
回顾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过程,简直像一曲肥皂剧一样“精彩纷呈”,从最初的李某某未成年与否的争议,到“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谣传;从“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女危害性要小”的荒诞言论,到梦鸽申请公开审理遭遇受害方律师驳斥……律师的每一句话语、局外人的每一个观点,都被网络放大,进而传统媒体又顺势跟进。至于案件本身的进展,舆论似乎不再关注了。
李某某代理律师、法律顾问“剑走偏锋”式的发声,究竟是律师的言论自由,还是有违职业操守、试图制造舆论影响法院判决,暂且抛之一边,一些媒体缺乏理性的批判精神,心甘情愿地被李家代理律师所利用,将其每一句话语都照搬不误,不加批判地呈现在读者面前,不经意间充当了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背后“推手”,这或许才是媒体所应反思的重点所在。
任何刑事案件,都应以事实和法律说话,在法院没有判决前,包括媒体在内的舆论都没有审判权,裹挟网络民意对案件私自定性有违媒体独立、客观的精神,同样不加批判、缺乏理性和专业精神,以娱乐化的心态来报道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何尝不是媒体客观独立精神丧失的表现?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