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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游泳池该对外开放吗?

2013年08月08日08:48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小区游泳池该对外开放吗?

小区的游泳池是业主夏日消暑的好去处。全泽超 摄

  夏日炎炎,一家大小去小区游泳池游个泳确实是一个不错的消暑方式,但有小区业主发现,自己小区的游泳池基本都是人满为患,而且游泳者里面有不少人并不是小区的业主,而是外来的人。“我们小区配套的游泳池,成了‘益街坊’的设施了,每天都有很多人从外面过来,我们业主都不想去游泳了。”一小区业主顾先生抱怨。

  小区游泳池对外开放,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小区的配套成了社会资源,这成了不少业主倍感无奈的事情。那么,小区的游泳池对外开放会否损害业主的利益?小区的游泳池到底归谁所有?能否对外开放?

  现象

  多个小区游泳池对外开放

  市区内的小区有多少对外开放?8月5日,笔者以市民身份来到中天国际小区,在门口保安处只需说前来游泳的,便可顺利进入。进入小区游泳池,笔者看到泳池管理处贴出游泳的价钱,上面写着业主收费12元/次,外来人15元/次。笔者表明自己不是小区业主,咨询是否能前来游泳,得到的答复是“可以”。随后,笔者走访了江海区的银泉花园、江海花园、南泉花园,以及蓬江区的怡兴苑、怡康华庭和上城骏园等几个小区,发现除上城骏园外,其余几个小区的游泳池都对外开放。

  在走访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小区内的游泳池不仅对外开放,有的还办起了游泳培训班。笔者在中天国际小区采访时见到,一群小孩子在一名成年男子的带领下在做准备运动,“他们在办一个暑期的游泳培训班。”一名业主告诉笔者。

  声音

  人员混杂治安环境变差

  夏天首选的消暑方式便是去游泳,但不少小区业主发现,由于外来人员大量涌入,小区泳池成了一锅“饺子汤”。“人挤人,这哪是游泳啊。”一位业主说。

  小区泳池变成了公共泳池,业主都感到很无奈。中天国际的一名业主李先生说,小区本来人就不少,再加上外来的人前来游泳,泳池有时就会变得很拥挤。“这样游泳池根本就没有起到服务业主的作用。”怡康华庭的吴小姐认为,既然游泳池是小区内部的设施,就应当优先考虑小区业主的需要,因为当初买房子的时候也是考虑到游泳池的便利因素。在满足小区需要的前提下,如果游泳池还十分宽裕,那才应该考虑对外开放。

  除了人员拥挤之外,人员混杂造成小区的治安环境变差也是业主的考虑因素之一。笔者在走访以上小区的时候,仅需对保安称是过来游泳的便可以畅通无阻。业主们认为任何人都可自由进出小区,这是个十分大的安全隐患。“什么人都可以进来,我们的门禁系统还有什么意义?”廖女士质疑道。

  焦点

  小区游泳池到底是谁的

  业主都不希望自己小区的资源成为公共资源。但小区内的游泳池,是否属于业主所有?

  笔者咨询一些业内人士得知,小区游泳池的归属基本有两种。一种是作为小区内的配套,计算进公摊面积里面,这种情况下小区游泳池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游泳池及附属建筑物有独立产权的,就属产权所有人。业内人士称,小区游泳池的所有权归谁,可以看合同里的约定,也可以到相关政府部门查看游泳池及其建筑物是否有独立产权。

  笔者逐一致电上述小区管理处,大部分小区称游泳池是属于开发商所有,只有上城骏园物管处表示小区游泳池属于公摊面积。中天国际物业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严先生称,该小区的游泳池是有独立的产权,不属于业主所有。“也有不少业主跟我反映过游泳池的问题,但我们小区的物业管理每年都在亏损,必须要有一些经营项目来对物业管理这一块进行补贴。”严先生说。

  尽管游泳池不属业主所有,但业主认为游泳池对外开放应该考虑到业主的利益。“毕竟游泳池是在小区里面的,也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之一,不能说只顾着盈利而忽视业主的感受。”中天国际的梁伯说。

  律师:应遵循业主优先原则

  本报特约律师李英姿:

  一般来说,小区内公共设施归属存在两种情况:

  一、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其面积进入房屋公摊。即小区的游泳池面积包括在公摊面积内,其支配权在全体业主,公共设施对外经营只有在业主授权之下,经过业主表决,由业委会决定其管理与收益归属,才能对外开放,否则视为违规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即在业主授权的情况下开放泳池,所得收益应按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按照占有比例确定,协商解决。

  二、公共设施产权属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即其面积未进入房屋公摊。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公共设施归属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所有,业主对非公摊面积的设施没有所有权和管理权的情况下,业主原则上无权干涉其是否对外开放,如何开放。

  但是,无论小区游泳池归谁所有,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游泳池,毕竟主要还是为业主服务的附属物之一,不是面向全社会的,所以在日常的运作中还是应遵守业主优先的原则。《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住宅区公共设施应为全体业主服务。在建设过程中,游泳池的投资费用已包括在整个项目的建设成本之中,而游泳池的日常运行费用也属于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的开支内容。因此,游泳池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不管其产权归谁所有,游泳池应首先以满足小区业主需求为前提,物业公司首先有义务要满足小区居民的需求,同时在容量有剩余的前提下,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比例对外经营。如果游泳池本身容量已饱和,物业管理公司再对外经营是没道理的。

  全泽超 刘燕芬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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