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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女司机领刑1年5个月

2013年08月10日07:07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肇事女司机领刑1年5个月

  汇景新城撞死男童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田青)2011年8月16日,广州汇景新城小区内发生重大车祸。3岁的小仁和妈妈还有保姆一同去超市购物,一辆轿车突然撞倒3人,小仁更是当场被卷入车底拖行20余米……这场意外造成小仁身亡,同行的妈妈和保姆均受伤。昨日,本案在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肇事女司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3人小区内行走遇车祸

  2011年8月16日9时50分许,鲁某驾驶小汽车在天河区汇景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上城勋堡附近时,遇到杨某驾驶小汽车在该路段北侧路边由东向西临时停车,彼时,年仅3岁的小仁及其妈妈李某、保姆唐某等3人恰好进入机动车道内,因鲁某驾车没有避让行人及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她驾驶的小车车头右侧和杨某驾驶的小车左侧发生碰撞,并碰撞到小仁等3人,致使小仁当场死亡,李某、唐某两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鲁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小仁等3人各自承担次要责任。

  其行为侵犯交通安全

  本案庭审中,被害人代理律师对于检方指控的鲁某犯交通肇事罪持有异议,认为鲁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因案发地段在小区内而不是公共道路,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与3名被害人事前素不认识,鲁某所驾车辆先失控碰撞杨某驾驶的车辆,再碰撞3名被害人,肇事后表现惊慌失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鲁某有故意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及行为。根据现有证据,鲁某在道路上驾车行驶过程中,因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1死2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发生在小区不适用缓刑

  量刑上,鲁某代理律师称其构成自首,且在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41万多元,请求法院判处缓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鲁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本案发生于居民生活区内,司机在此区域驾车,应负有更高的谨慎驾驶、注意避让行人的义务和责任,鲁某驾车在居民生活区内肇事酿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为此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宣告缓刑的意见。

  综合考虑案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鲁某认罪态度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最终确定鲁某量刑为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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