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倪元锦)记者22日获悉,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日发布《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申办工作通告》,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企业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该通告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7项相关材料,即,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该通告要求已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自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北京市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陆续受理了20户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材料。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