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驾驶员的培训质量,在2004年,国家就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20条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就在2006年,公安部又下发了《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预警》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和其它形式的培训班。
山东省潍坊市有几十家驾校招生,然而有四家特殊驾校的生意却特别的红火,分别是:寿光市的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和青州的安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昌乐昌顺驾校、临朐利民驾校 。之所以这几家驾校在同行业中能够生意火爆,究其原因他们是“警办驾校”,这几家驾校都有公安局在职干部幕后特别“支持”。
在鲁政办发【2005】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已经举办的必须彻底脱钩,在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任职、兼职或参与经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彻底退出。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而早在1993年国阅204号文件就已经明文规定:“驾校应当实行社会化,公安、交通部门都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驾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可见,我国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实行的是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制度,即交通主管部门是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的考试主管部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据此,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只能由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举办,作为国家机关,无论是交通主管部门还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不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青州市“警察办驾校”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另外,由于考培不分,也可容易滋生腐败和作弊现象。警察办驾校,实质上就是与民争利。它违反了“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最基本的程序法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属于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情况。警察一旦为利益所驱动,就会搞行政垄断,限制公平竞争,获取垄断利益,甚至在驾照发放过程中徇私舞弊,因此制造出大量“马路杀手”。从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角度来看,公安部门应该做好考官,而不应插手培训,坚决做到考、培分开。
想象一下,在滚滚车流中,有多少车辆是由“新手”驾驶的?虽然数据无从统计,但相信每一个开车的、坐车的人想到这里都会心里一惊。
“新驾驶员经验不足,应变能力差。” 而青州“警办驾校”批量制造出了多少个“马路杀手”呢?这些另类“驾校”的主办者既是培训者,又是主考官,无形之中不知批发出了多少“死亡通行证”。青州“警察办驾校”显然是面对利益起了私心和占有欲,在人民群众眼皮底下损害了公安警察的良好形象,损害了国家公安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公正、公平位置。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我们将对此事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