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在“第二届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培训会议”上表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要求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165家医院,强制使用人体器官移植分配与共享系统,并将在两年内取代器官移植对死囚器官的依赖。同时,我国将设立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对器官捐献家庭实施人道主义救助。
中国器官源紧缺是毋庸置疑的事实。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少人对器官捐献态度保守;而“许宝遗体之争”等事件的发生,也让人们对捐献的公平、透明心存疑虑。
新规能否消除大众对“公平性”、“透明性”的疑虑?两年内取代器官移植对死囚器官的依赖,我们能否做到?在接受采访时,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器官移植科首席专家何晓顺指出,我国现在器官捐献还处于“僧多粥少”的状态,让更多人参与器官捐献事业,理顺卫生行政部门、OPO组织(器官获取组织)、红十字会、医院等各方关系是关键。
●南方日报记者 曹斯 实习生 张宁 梁欣莹 通讯员 李绍斌 彭福祥
1问
是否有足够器官可供公平分配?
我国每年约有30万人在等待肝、肾等大器官移植,但仅有1万人能获得所需器官。如此短缺的器官源,能否支撑全国165家有资质医院分配
笔者了解到,我国公民自愿去世后器官捐献工作自2010年3月试点探索至今,共有超过1000位公民身后捐献器官,累计捐献器官超过3000个。但有媒体报道,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在试运行期间,仅有约1/3的捐献器官进入系统自动分配。也就是说,还有约2/3的捐献器官在分配过程中,掺杂了其他因素。
器官能否做到真正的公平分配,这一直是公众担忧的问题。此次《规定》明确指出,今后每一个捐献出的人体器官,必须强制进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
为了确保公平和合理,何晓顺介绍,这一系统综合考虑了等待患者的病情、血型、年龄、匹配度、等待时间等综合打分,将器官分配给最需要的患者,并记录分配全程,保证每一例器官的可溯源性。否则,由国家卫计委掌握的监管账户将会自动报警。
不过这必然建立在有足够的器官可供分配的基础上。但现实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发病率高,目前的捐献量远远不能满足移植的需求。我国每年有100万人进行肾透析,30万人死于肝功能衰竭,20万人死于心肺等器官功能衰竭。而这150万人中间,约有30万人可以通过移植手术挽救生命。但目前我国每年仅有1万名左右的患者能接受移植手术,许多患者因等不到器官而抱憾去世。
“我国器官供需比为1∶30,而在美国,这个数字则是1∶4-5。医院现在每年等待名单里面需要器官移植的有几千名病人,我们医院是比较大的移植中心,去年也就做了不到300例,可能有一些还没有列入到我们的等待名单,潜在的名单可能远远大于我们登记系统里的名单。”何晓顺谈起器官源短缺,颇有感触。
笔者也了解到,由于僧多粥少,尽管中国有165家具有资质的器官移植医院,但据媒体的报道,只有60家左右开展了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工作。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要让更多人支持和参与到器官捐献事业中。”何晓顺表示,受传统观念影响,如今仍有不少人对器官捐献有所顾虑。根据2012年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对全市12个区的1012位常住市民的调查,尽管多达79%的市民认为“身后器官捐献是高尚的”,但有81%的市民担心器官捐献会导致人体器官买卖,66%的市民认为社会给予器官捐献者的荣誉不够。
“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做好动员工作,使更多的生命得到延续。”何晓顺说。
2问
各机构关系如何理顺?
当前器官移植工作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医院、OPO组织、红会等,由于相关规定模糊,工作时有冲突。理清关系、分清职责成为器官移植有效开展的关键
“感觉我自己不是个人,被当成买卖一样。”前不久,癌症患者许宝在人生的最后阶段发出这样令人心痛的感慨。原本他希望在离开人世前再做一些贡献,志愿身故后捐献眼角膜和遗体,但在捐献确认签字时却遭到了两家医疗机构的“争抢”。无奈之下,他决定只捐眼角膜,不捐遗体。
一个把身体当成对他人最后奉献的善举,最终却给捐献者带来了伤害。“这表面看来是两家机构之间在医疗资源分配上的纠纷,没有尊重捐献者的人格权利,实际上反映出我国人体器官和遗体捐献中各方关系没有理顺的现实。”广州一位器官移植科的医生说。
笔者了解到,器官移植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OPO组织、红会等。
对此,《规定》明确,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今后全部由卫计委负责。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卫计委也会加强与红会的联系,在器官移植的获取、保存、运输等方面明确应该发挥的监管责任,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监管。器官移植中,OPO组织获取捐献器官后,通过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将器官进行分配与共享,完成最后科学登记的工作。
和过去不同的是,《规定》明确,每个省将建立一个或多个独立的第三方OPO组织。OPO组织成员主要是由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护士、其他医务工作人员组成,进行签署人体器官捐献合法性文件、与捐献人或其近亲属签订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捐献器官获取工作。
红会在器官移植中的工作也被重新修正。2010年,原卫生部与中国红十字会共同开展器官捐献的探索工作,并委托红十字会开展器官捐献工作的宣传动员、协调见证等工作。从那时起,大部分器官捐献协调员多从红十字志愿者、义工发展而来,无医学专业背景。而《规定》明确指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必须是有医学专业背景,并具有两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生或注册护士。
在何晓顺看来,我国器官移植还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厘清各方关系,充分发挥各方作用,相互促进、相互协作、相互监督,才能把事情办好。
3问
救助是否会让捐献行为染上“买卖气”?
给予人道救助,是否会让器官捐献这种高尚的行为染上“买卖气”?专家认为,这种以“缅怀”为主的人道救助目前在我国非常必要,既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其家人的关怀
《规定》的另一个亮点在于,随着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经调整后重启,日后会酌情给予捐献者家庭人道救助。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今后基金会将在器官捐献人道救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动员社会重视器官捐献。
笔者查阅资料发现,在国外,器官捐献被认为是完全的利他行为,坚持自愿无偿捐献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捐献中,各国都会采取一些关怀政策,表达尊敬、缅怀和纪念之情。有些器官捐献人经济困难,也需要人道救助,这也是国内外通行的“激励机制”。
“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的器官捐献同样适用无偿原则,即捐献者本身不应也无法从捐赠中获得直接利益,这是必须强调的。”何晓顺认为:“对捐献者家属进行人道主义救助会用在几个方面,首先是供体生前和捐献中需要一定的医疗费,其次是捐献后家人在捐献地的食宿、交通费,还有后期的丧葬费等。基金会拿出一笔钱作为人道救助,但这都必须发生在器官捐献行为之后,而且金额也要慎重考虑。”
也有专家建议,人道救助机制“不能公开”,因为这关系到器官捐献伦理问题,涉及捐赠双方的隐私、尊严。如果公开捐款信息,再划分救助标准,极易让这种人道救助沾上“买卖气”,甚至导致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产生攀比,引发更多争议。
据了解,人道主义救助已经在一些地方铺开。今年3月浙江率先出台器官捐献者人道救助政策,困难捐献者家庭最高可获5万元救助金。救助金包括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免除丧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墓地墓位、骨灰存放处格位购置所需费用以及其他补助。
■他们的器官捐献规定
德国:16岁即确定捐献意愿
在德国,医疗保险机构每年要定期对投保人进行书面询问是否愿意在去世后捐赠器官。此外,他们还会定期询问每个年满16岁的德国公民,是否愿意在死后捐献器官。答案将标注在身份证、驾照或者医疗保险卡上面。
西班牙:不反对就代表同意捐
在西班牙,所有公民都被视为器官捐献者,除非公民本人在生前表达了相反的意愿,这种意愿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进行表达。理论上讲,如果死者生前通过遗嘱表示愿意进行器官捐献,而家人表示反对的话,家人的决定将被视为无效。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一般会与家人进行充分沟通。而且如果家人不愿意死者的遗体受到损害的话,完全可以称死者生前表达了不愿意进行器官捐献的意愿。
美国:申请驾照时签捐赠协议
根据法规,在美国要想成为器官捐献者,首先要告知家人和亲属你的意愿,以免在发生意外丧生后引起家人对器官摘除的不安。第二是要填写器官捐献卡并随身携带。美国成年人几乎都有驾照,它不仅是开车的执照和身份的证明,还是一份捐献器官的同意书。这就意味着,驾驶员一旦在车祸中被确认死亡,如果驾照上有“Donor”字样,医疗机构就可以对其施行器官摘除手术。
新加坡:通过第三方得到补偿
根据法令,新加坡肾脏捐献者将通过第三方得到一定数量的补偿金。“通过第三方”是指捐献器官的补偿金会被直接从医院或诊所转到慈善机构等,来行使补偿的职能。为确保捐献者将来不会后悔,他们有两三个星期的冷静期来思考自己的决定。捐献者作出最后决定后,将会接受一系列的心理辅导和术后恢复课程等,并获得2.6393万新元的保健补偿。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