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昌乐的马大爷家“炸开了锅”,因为遗产继承,马大爷的几个子女争了起来:有的说父亲留下遗言时已经神志不清,有的说遗言内容太笼统可以任意解释,有的说口头遗言不能算遗嘱……
类似马大爷家的事例屡见不鲜,不仅折射出当今社会亲情、道德、法律等诸多方面的碰撞,也反映了公民在运用遗嘱处理财产方面存在的误区。
误区一:遗嘱就是遗言。不少老年人误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已“病入膏肓”,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存有不吉利的想法。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目的以处理遗产为主,遗嘱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立。
误区二:什么人都可以立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订立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方为有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精神正常;处分的只能是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
误区三:啥时立遗嘱无所谓。立遗嘱时,要求具备遗嘱人意思自愿、思维清楚,遗嘱内容合法、明确等条件。比如,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等。现实中,儿女方面,有的强迫老人立遗嘱,有的干涉遗嘱内容等,这些行为都是对老人财产权的侵犯;老人方面,有的老人在身体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时往往已意识不清、思维混乱。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醒时及时立遗嘱。
误区四:各种遗嘱方式都有效。遗嘱一般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5种方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强,在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这种遗嘱最具有法律效力。而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因此,遗嘱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选择遗嘱方式。
误区五:遗嘱内容不必太具体。遗嘱内容经常出现的错误包括:处分其他人的财产、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涉及财产之外的事项、措词含糊等等。公民在订立遗嘱时,应明确指出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及分割方法,表述方式应当具体可行,内容要准确无误。
误区六:不必指定遗嘱执行人。有的子女在提前获知对己不利的遗嘱内容后,便找遗嘱人或其他继承人闹事,迫使遗嘱被多次修改,会给遗嘱人造成不必要的身心伤害,影响和睦相处。根据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遗嘱最好由本人或者委托有关组织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篡改。最妥当的办法是,事先指定一人或数人或某个单位、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负责遗嘱的实际执行。
误区七:遗嘱订立后不能撤销。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是因为,遗嘱人订立遗嘱后,其财产可能增加也可能灭失,其继承人可能减少也可能增加等等,允许遗嘱人变更和撤销遗嘱,有利于遗嘱自由原则的真正实现。
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应该摈弃传统观念和习惯,学会运用遗嘱的形式处理遗产,这如同晴天里的一把备用雨伞,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