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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份额也有“低保”

2013年10月16日07:19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公益广告份额也有“低保”

公益广告的形式越来越多元化。新华社发

  《市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暂行规定》下月实施

  本报讯 (记者严建广 通讯员谭奕裕)昨天,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江门市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规定》对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数量、宣传时间、公益广告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次《暂行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对户外公益广告在户外广告总量中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市区范围内(蓬江、江海、高新区)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数量不得少于户外商业广告牌总量(不含广告招牌)20%等。

  除了对公益广告占户外广告总量比重有明确规定外,《暂行规定》要求,市区范围内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广告招牌除外),每年应无偿提供不少于30天的公益广告宣传时间,公益广告画面制作费用由公益广告宣传发布单位承担;每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超出30天的,户外广告使用单位可向城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补偿广告使用时间;此外,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招租或空置期超过30日的,须由广告使用单位无偿提供发布公益广告,具体公益广告内容由城管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在日前城管部门对市区户外广告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一些企业打着公益宣传的旗号,为自身做商业广告宣传,如一些培训机构的户外广告上半部分为禁毒宣传,下半部分则为自身宣传。“企业要赞助公益广告可以,但必须经过城管部门的批准,而且不能突出商业内容。”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根据《暂行规定》:户外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鼓励社会资金赞助,但不得以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由企业冠名赞助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可在广告版面下方标注企业名称,所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不得超过该广告版面的1/10。

  公益广告

  “低保”指标

  市区范围内(蓬江、江海、高新区)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数量不得少于户外商业广告牌总量(不含广告招牌)的20%;

  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公益广告播放量不少于播放总量的20%;

  公共候车亭、临街阅报栏公益广告所占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1/3;

  公共交通工具外表公益广告所占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20%;

  临时围挡(墙)公益广告所占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1/3。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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