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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

2014年02月25日07:43    来源:湖北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图文: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

  湖北日报讯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以权、花钱“赎身”三类罪犯违法违规突出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对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具有积极意义。但有的罪犯以权、花钱“赎身”,损害法律权威。

  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

  如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贿赂买通相关人员,制作虚假疾病鉴定材料,以“保外就医”之名逃避入监服刑。

  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服刑期间,广东省监狱、看守所有关人员收受张海亲友贿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在转监、虚假立功、减刑等方面提供帮助,致使其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4年1个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后潜逃国外。

  从严把握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

  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针对“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明确规定,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并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原厅局级罪犯减刑假释应向中央政法单位报备

  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短评

  遏止高墙内的腐败

  统计显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6708人,其中减刑不当13214人,假释不当2181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13人。

  发生在高墙内的种种腐败行为,由于比较隐蔽,监管不易。这次中央政法委出台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提前公示,司法文书一律上网公开;职务罪犯等三类罪犯因重大立功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等,一律开庭审理;对执法办案、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全程留痕”……一系列明确规定,无疑有助于刺穿羁押场所内的腐败阴影。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杜绝高墙内的暗箱操作,避免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成为有罪贪官、富商的“特权通道”,公开透明和让人民监督才是最好的“良药”。只有加大公开力度,公开审理,公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和流程,才能让有罪贪官、富商断了逃脱惩罚的念头,老老实实服刑,接受改造,重做新人。

  相关报道

  张海违法减刑案立案24人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截至2014年1月,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社会人员7人。

  其中,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涉嫌受贿,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狱政管理处处长郭子川,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原副庭长丁飞雄,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建能,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海的秘书康杰,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其他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0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判决予以立案再审。目前张海、黄鹭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本栏稿件均据新华社北京24日电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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