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秦松 通讯员李世寅、李肖霞)几次三番借钱给“朋友”,结果“朋友”都没还,在“朋友”再次张口借钱时,一女子为了让“朋友”认账还钱,前后被骗走了17万多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朋友”有期徒刑3年9个月。
今年31岁的黄华(化名)与女子曾某是好朋友。2012年11月2日至2013年1月18日期间,其通过编造与朋友合伙开手机店、借高利贷被殴打致伤、需要治病等理由骗取了曾某人民币174000元及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800元)。
据曾某回忆,黄华开始的时候只是借一点钱充值游戏卡,她觉得是朋友关系无所谓,就借给他了。后来,黄华说跟朋友合伙投资开手机店,又找她借钱支付货款,其想如果真的是做生意,借给他也无所谓,他赚到钱会很快还给自己的,于是又相信他了。
前面几个理由听起来都很一般,不过,“朋友”黄华又给曾某下了一个连环套。曾某回忆称,有一次,黄华称借高利贷还款时,对方反悔了,要他把剩下的钱也一起还了才放他走。由于他没有钱还,对方便把他打成了重伤,此时,他一个朋友把他救了出来。当天被打昏迷之后,他的朋友用小汽车将他送到江西,他醒来时在江西一个县城的医院,此时,那个朋友已经花了一万多元给他治病。而他又因为没有钱治疗,刚刚从医院出来,医生说他肺大量积血,要8万元的手术费,如果不动手术把胸腔的积血清理出来会有生命危险。
再后来,黄华还一而再、再而三以各种理由找曾某借钱,曾某当时也觉得有些奇怪,但称作为朋友太相信他了,另外,她还认为自己已经借了这么多钱出去,如果不再借,对方不认账也麻烦,于是继续借给他,希望他尽快赚到钱还给自己。
法院认为,黄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另外,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曾某损失人民币12万元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黄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