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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3月1日起执行

2014年03月19日14:19    来源: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山东济宁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3月1日起执行

  18日,济宁公布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3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和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和12元。

  据介绍,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济宁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宋华生介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记者了解到,这已是济宁第13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内。(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王焱)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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