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前说是扩路 拆后欲建商场
动迁时被告知地块要用于扩建道路,后来发现被用于建设商场,为此,北京路318号的业主认为自己遭遇了“欺诈拆迁”,将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和广州市城市复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业主经历了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后,广东省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再审。
文记者林霞虹
北京路上一宗拆迁案昨天在市中院再审。这宗案件,说起来可谓一波三折(本报2011年6月2日A21版曾经报道)。
在寸土寸金的商业步行街北京路上,朱科伦、朱献伦、朱惠伦三兄妹是北京路318号的业主,该处房屋有110.02平方米的面积。
朱家人称,2005年期间,广州市城市复建公司打着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的旗号,由道扩办出面,以道路扩建的名义欺骗他们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2010年,朱家人在报纸上看到该地块商场的公开招租广告,才得知拆迁是用于兴建营利的商场。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道扩办和复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拆迁协议,并要求被告退回房屋,恢复原状,他们则退还补偿款。
越秀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复建公司对朱家人隐瞒涉案地块是用于兴建商场的事实,判决撤销补偿及安置协议。
但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协议中的建设项目名称没有与相关规划拆迁文件中的项目名称相违背。同时,现有的相关拆迁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将商业设施排除出公共设施的范畴。朱家三人的补偿和安置标准亦没有因隐瞒而被降低。因此,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了朱家人的诉讼请求。
朱家人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2012年12月,广东省高院裁定,朱家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即“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裁定指令广州市中院再审本案。
■再审焦点
318号房屋
本来就该拆?
昨日庭审中,双方对广州市规划局的一份复函进行了质证。这份《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对北京路318号房屋相关规划情况核查意见的复函》中称,北京路318号房屋,根据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在涉案地块南侧应设置消防车道出口,该房屋位于涉案地块建设项目(也就是商场)需开通的消防通道范围内。复函称,北京路318号建筑应按规划及消防部门要求予以拆除,不能复建。
朱家的代理律师认为,规划局的复函是针对本案而编织的假证明,其相关附图均非原始图样。同时,复函中提到的那份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所提及的仅仅是“消防车道”,而规划局的复函却推论出要设置“消防车道出口”,实属偷换概念。
律师还认为,审查意见也并没有明确北京路318号房屋必须拆除。涉案地块东、南、北侧早已满足消防部门设置消防车道的要求。
复建公司则认为,他们同意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也认可规划局复函的意见。他们还提出,北京路318号位于涉案地块的西南面,按照消防部门审核意见,应该设置为防火墙。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