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在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对于死刑存在的意义,法学界普遍认为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震慑犯罪,另一个是满足百姓公平正义的心理需要,即“杀人偿命”的朴素思想。中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认为,死刑制度的存在使那些试图铤而走险实施严重犯罪的人有所畏惧,有所收敛,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但是人命关天,人死不能复生,这是死刑区别于任何其他刑罚的极端严厉性、非常性和特殊性之所在。所以死刑的发动必须具有迫不得已性。
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符合党和政府“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
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2014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最高法报告中也提到应“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限制死刑适用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
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务实而稳妥地逐步废除死刑,符合国际社会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刑罚发展趋势。自从1863年委内瑞拉首先彻底废除死刑以来,世界性的废除死刑运动一刻都没有停止过,而且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坚持适用死刑的国家在逐年减少。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统计,2012年,全世界已经有140个国家废除及不使用死刑(97国废除所有死刑,8国对一般状态下、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35国法律尚未废除但实际上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仍维持死刑的只有58个国家。
蓝色: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黄色:实践中不使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红色: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