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本月25日,廣州市人大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兩院報告”。廣州人大代表今后隻能對這兩份報告表示“同意”。新快報記者陳昆侖/攝 |
一府兩院工作報告決議草案用詞改動,開全國先例
“作為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委員,事先不知道一點風聲,感覺很突然。”廣州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朱永平昨天對本報記者說。 前日下午,廣州市人大主席團通過了市政府工作報告等6個報告的決議草案。決議草案內容與往年不同的是,隻對計劃和預算兩個報告保留了“批准”的形式,而對“一府兩院”和市人大常委會等4個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均表示“同意”,刪掉了“決定批准這個報告”的表述。“一府兩院”報告不再由人大“批准”?這個全國首創的做法引起了部分廣州市人大代表的熱議。
草案隻說“同意”不提“批准”
審議工作報告的基本做法一般是由報告人在大會全體會議上宣讀報告后,分代表團(組)進行審議,然后由大會全體會議對主席團提請的關於工作報告的“決議”進行表決。“決議”的主要內容是表明會議審議的共同意見和對各報告機關提出工作要求以及“批准”有關報告。
但3月28日主席團通過的決議草案,不再對“一府兩院”和市人大常委會的報告採用“批准”形式。比如對政府工作報告,往年人大會議的最后決議一般都是這樣的表述:“會議對市政府過去一年的工作表示滿意,同意報告提出的2005年廣州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預期目標和工作安排。會議決定批准這個報告。”這一次主席團通過的決議草案中,把最后一句“會議決定批准這個報告”刪掉了。對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和兩院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也是一樣。
“一府兩院”報告不存在否決問題?
廣州市人大有關負責人解釋說,以往以“決議”形式“批准”“一府兩院”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等4個報告,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批准”與審議的性質有所不符。聽取、審議工作報告應為監督權,對這種監督性質的審議,以“批准”的方式作出決議不妥。
該負責人表示,行使監督權就不存在對工作報告否決的問題,即對關於工作報告的決議進行表決,即使未通過,也並不表明對報告本身的否決,而是表明多數代表對該機關過去一年的工作持否定性評價。
而且,“批准”應針對擬做的事,工作報告關於過去一年工作的總結無需批准。這位負責人表示,在形式上,工作報告本身也不具有報批准的特點。工作報告若要經批准,就應以“草案”形式提交大會。另外,政府工作報告需要批准的內容,多數已經包括在計劃報告之中,其“報批”意圖可以通過計劃報告實現。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對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報告,由人大行使審查和批准權。在6個工作報告中,法律明確規定要“批准”的,就是這兩個報告。
該負責人表示,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市人大主席團決定市人大對“一府兩院”和市人大常委會等4個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均隻表示“同意”,刪掉了“決定批准這個報告”的表述。
廣州做法或影響全國
主席團的這個決議很多代表是昨天上午才知道的,這個話題一下子成了代表們議論的焦點。
越秀區代表團在小組討論中熱議“人大不再‘批准’‘一府兩院’報告”一事。人大代表黃敏首先“發炮”:“全國人大、省人大都是用‘批准’,全國人大的法律專家、法學專家,省裡面的法律專家、法學專家難道還少嗎?他們這麼多年了都沒有提出異議,難道就廣州市的專家發現錯誤啦?50年都是錯的嗎?”隨即,黃敏又緩和一下說:“當然我首先同意主席團的決議,但是‘同意’重啊,還是‘批准’重啊,值得探討”。
市人大代表凌衛祖認為,人大代表組織法中規定對“一府兩院”的報告採用“審議”的方式,既然是“審議”,就不能用批准的字眼,“這不是廣州‘創新’,隻是把錯的‘糾正’過來。”凌衛祖說。
有代表提出,如果廣州市的這個做法更符合法律,那是否意味著全國人大及其他省市也需要就此作出調整?
爭議四大焦點
焦點一:審議“一府兩院”報告是監督權還是決定權?
反方:朱永平(市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報告的審核,應是行使決定權。因為人大代表是代替人民對本地重大事項行使決定權,而“一府兩院”的報告中,很多是本地的大事。
正方:廣州市人大有關負責人:憲法理論在對人大職權進行分類時,通常把聽取、審議工作報告歸為監督權的范疇。
焦點二:廣州市人大是否越權?
反方:李瑾(市人大代表):國務院、省政府的工作報告都是由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批准”,在上位法沒有作調整之前,作為低一級的市人大先作改變是否妥當?
正方:廣州市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各級人大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廣州市人大有權根據憲法和人大代表組織法作相應調整。
焦點三:人大代表的權力是否減小?
反方:朱永平(市人大代表):“批准”改成“同意”,從法律效力上來說,肯定弱一點,沒有那麼剛性。
正方:黃敏(市人大代表):其實“審議”、“通過”,“審查”、“批准”翻譯成英語是一樣的,中國人自己把自己搞糊涂了。
焦點四:“一府兩院”報告的表決效力是否有變化?
反方:朱永平(市人大代表):雖然目前廣州市尚未出現“一府兩院”報告未被通過的情況,但假設人大代表“不同意”報告,“一府兩院”如何應怎麼做?是否可以置之不理?
正方:廣州市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法律對“一府兩院”報告未被通過時“應怎麼辦”未做明確規定,但不論是“不同意”還是“不批准”,后果肯定一樣嚴重。
相關鏈接:沈陽中院工作報告曾被人大否決
《憲法》中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包括,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另外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2001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被沈陽市人代會否決6個月后,其整改報告終於於8月9日在沈陽市第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上通過。
沈陽中院報告被否決之后,在立法上有明顯的不足和缺陷。比如,地方組織法第二章第八條隻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聽取和審查“一府兩院”工作報告,而在什麼情況下應當行使否決權,否決后是否需要再次審議以及採取何種方式審議等,地方組織法中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記者溫建敏、余亞蓮、廖穎誼、陳晶晶、陳琦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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