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事件
據悉,因購買“分時度假”產品而又沒能享受承諾服務的王先生,近日已向有關仲裁機構提出加倍賠償的申請,結果不日即可見分曉。
近年來,有一種叫做“分時度假”的新型旅游消費方式在我國出現。指的是有關機構先與酒店或度假村簽訂協議,將客房使用權每年按周劃成52份,用鎖定且優惠的價格按份銷售給顧客,顧客擁有在一定的期限內(一般為20-40年)在這一住所每年住宿一周的權利,同時還享有轉讓、饋贈、繼承等系列權益以及對酒店其他服務設施的優惠使用權﹔當人們購買了某一處住所后,通過交換系統可以交換到參加這一系統的世界其他地方。這種新型旅游消費方式於20世紀60年代起源於法國,70年代被引入美國,之后開始在世界上很多國家流行。
但是就是這樣一種按國際慣例經營者和消費者都可以“雙贏”的項目,在我國的推廣卻出現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局面:有的消費者交了錢卻享受不到所承諾的服務﹔有的發現在渾噩狀態下交的錢要“撤回”就會違約﹔有的銷售者在聚斂了大量錢財后就不見了蹤影﹔甚至出現了以此為由進行詐騙的情況。到底該由誰來控制這些令人堪憂的局勢?
我糊裡糊涂地簽了合同
我是一名普通消費者,今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我在阜成門華聯商場門前路過,曾應一家公司的要求填寫了一張表格,裡面的內容包括家庭收入情況,身份,職業和電話等。不久,有電話打來,讓我和我先生到聯合大廈參加由“某旅游服務公司”舉辦的茶話會,並說有禮品。盛情難卻我們就去了,時間是昨天(7月30日)晚上6點半,進門前被告知活動需90分鐘,進去后,是一個大廳,有很多圓桌椅,我們被一個20多歲的小姐引導到一個桌前坐下,先是叔叔阿姨的拉了一下家常,接著就講一種分時度假的理念,大概的意思是購買天津某國際酒店的一周免費住宿使用權,並可以交換到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五星級以上酒店免費住宿,每年都可以去旅游,該公司可以負責簽証、聯絡及購買打折機票,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的酒店是這個組織的,叫做RCI,是很省錢的度假方式。這時,開始放一個片子,介紹RCI會員在很美的地方度假的情況,當時沒有說用多少錢購買,一直被小姐介紹到10點多了,她叫來一個經理說價格,開始說要7.8萬元,又說今天優惠到6.8萬元,看我們還是不會買,就開始介紹說可以申請一種香港的模式,30年中可以隔年使用一次的模式,要3.8萬元。我們孩子在德國留學,我們很想等他畢業時去德國看看,所以小姐又叫來一個外國經理,又給了我們特別的優惠:同意我們把三次的住宿周放在一起在2007年使用,又給我們打了折———當天一次付清就交3.4萬元,又說去找上級商量,上級也很照顧我們。我們一是覺得很誘人,二覺得要不同意不好意思,就糊裡糊涂地簽了合同。
過后,我們在網上看到了很多的投訴,覺得上當了,回想起來又有很多是欺騙人的地方,比如我查到它和天津某上市公司沒有任何關系,還有他們的介紹和最后發給我們的權益人手冊的說法特別不符:比如按點消費的問題介紹的小姐就沒有提到過,而這份手冊隻是在最后才發給我們回家去看。這時我們就想退錢,打電話時,被一口回絕,我反復說過錯在我自己,並同意賠償應付的違約金,但還是被拒絕了。我有了一種上了“賊船”就下不來了的感覺。
“3·15”曝光的“分時度假”銷售公司消失了
今年中央電視台“3·15”晚會,專門播出了“分時度假”銷售中產生的問題。一位河南鄭州的王先生在看過“3·15”晚會后發覺上當受騙,第二天就去尋找那家銷售“分時度假”的公司,但還是晚了一步———騙子公司已“人去樓空”。據悉,這位消費者是目前諸多投訴的消費者中,惟一一位提出要加倍賠償的。
王先生是去年8月的一天,在街上遇到了河南某酒店服務有限公司的市場調查員的。在接受了家庭旅游方面的調查並留下了電話后,該公司打電話邀請他們夫婦參加旅游新產品聯誼會,並告知會上有抽獎,會后有精美補品相贈,而且是全部免費。
在經過和前面那位消費者如出一轍的遭遇后,他糊裡糊涂地掏了3萬元,通過河南某酒店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天津某度假交換有限公司和美國RCI度假交換集團的一周住宿使用權。
因為擁有花3萬元買來可以入住全世界幾千家酒店的這套手續,他們全家打算在2003年2月14日,也就是大年初四,使用一次“分時度假”﹔就提前在2002年12月打電話給河南某酒店服務有限公司和天津某度假交換有限公司,得到的答復是時間太短出國不行,隻能在國內使用。
於是他們手捧厚厚的、印有全世界幾千家酒店的這本資料,看中了19頁編號為5713和5255海南省三亞市的兩家酒店,萬萬沒有想到聯系后被告知:這兩家酒店還未建成,深表歉意。他們這時才有了被欺騙的感覺。立即要求退款,但河南某酒店服務有限公司以種種理由拒絕……
據悉,王先生曾先后到幾級工商部門投訴,均被告知不能受理。理由是這家公司已人去樓空,可按經濟詐騙向公安部門報案﹔但公安部門認定是合同糾紛拒絕立案。據悉,有王先生這類遭遇的不在少數。
銷售者如何與你玩兒捉迷藏
北京瀚文律師事務所主任吳維丁律師,曾代理本市第一起“分時度假”的法律糾紛。她告訴記者,自“分時度假”進入我國,時間雖短,卻引起了足夠的混亂。大批“分時度假”的經營者受利益驅動,與消費者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戲。細分析起來,隻要看看他們推銷自己所謂“產品”的方式就可窺見一斑。
1.馬路邊填寫調查表,精心挑選目標人群,這是欺騙銷售的第一步。被選中的人大多數是年輕、有學歷、經濟狀況相對較好、接受時尚消費觀念且有時間又喜歡旅游的人群﹔據說公務員、記者、法律工作者均不在其列。恰恰是前面那些人,比較容易受蠱惑,法律意識又相對淡薄,很容易令銷售者得手。
2.通知你被選中,告知你有“精美”獎品,誘惑多多,這是精心策劃的第二步。相對而言,如果銷售者事先告知你將花上幾萬元購買一種時尚的旅游消費產品,大多數人可能都會思考一下,不敢貿然前去。但“精美禮品”的誘惑,讓很多人迷迷糊糊地去了。
3.參加座談會,放著嘈雜的背景音樂,令你頭昏腦漲,再加上大批的人聚集在一起,用三四個小時的疲勞戰術說服你購買后多少年的安排﹔還不動心,就會再告訴你隻有當天購買才有打折優惠而且是最后機會,一片喧囂之后業務人員又纏著你刷卡或者讓你立即付款,然后再讓你看格式合同、簽字。特別是事先已專門要求夫妻或情侶雙方到場,有些成功男士不願失了面子……消費者也就此上了圈套,掉進了人家精心策劃的陷阱。因為在刷卡時,購買者還沒有看到讓他花費這麼多錢買到的“分時度假”產品的合同文本。
7.8萬元合同“依法”套牢你
吳律師說,從她接手本市第一起“分時度假”訴訟案件以及后來的多起糾紛中,不難看出其銷售手段的欺騙性、合同文本的不公平性以及消費者事后的無奈和氣憤。
1.格式合同中基本上都有免除銷售者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而這樣的條款當屬無效。
比如,在《“分時度假”認購合約書》或《客戶聲明》中基本上都有“所交的款項是不可退還的”或者“買方自願購買分時度假會員,並知悉本會員合同書不可撤銷”。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因此法律才作了這樣的規定,以便能夠切實保護另一方權益。但“分時度假”產品的購買者在簽約時基本上都是在事后才看到格式合同,又沒有修改合同的權利,因此,這種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是應當認定無效的。
2.合同中存在著欺詐性內容:許多“分時度假”認購合同書中都以“加入國際上某某著名的分時度假交換公司的全部交換網絡”為誘餌,做出根本無法實現的、極具誘惑性的條款﹔還有一些合同中,規定了銷售者代辦旅游簽証的內容,但同時又規定了經營者無需承擔無法為消費者辦理前往國家簽証的責任。使客戶很容易理解為隻要按規定交費,就可以到該交換網絡在全球的任何一個的加盟酒店和度假村,很具欺騙性。
因為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中國公民的旅游目的地國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國家的分時度假加盟酒店都可以去,到目前為止,也僅有三十幾個國家可以去,因此,不管把國際分時度假交換網絡描繪得多麼多、多麼美好,你所能去的也僅僅是這些國家而已。正規的合同中是應當將我國公民能夠前去旅游的目的地國家的名單明明白白地告訴消費者的,這是消費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另外,消費者能夠到達外國加盟酒店的另一個前提是要獲得該國的簽証,對於因無法成功辦理簽証所帶來的風險也應當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的提示,使消費者有充分選擇的權利。
吳律師認為,分時度假合同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它是在近乎強買強賣、購買者無權修改又不能退款的無奈情形下簽訂的,糾紛不斷就很難避免。因此應當呼吁旅游、公安、工商甚至是房地產等相關主管部門加強管理,抓緊制定、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真正建立起一個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避免糾紛的頻繁發生。
如何避開“套牢”陷阱 數字解析“分時度假”
(2003-08-25 10:24:58) 來源:北京青年報 (來源:北京青年報)
數字解析“分時度假”
肖芷茁女士是某著名消費者維權網站的負責人,她通過方方面面的調查,用消費者一眼可以看明白的數字統計,給消費者算了一筆賬,幫助其盡快找到“是否上當”或者“是否劃算”的“標准答案”。
以30年繳納9.8萬元、每年享受8天7夜“分時度假”住房的權益人為例計算:
一、30年的“分時度假”=30年中200來天的住房權
解釋說明:如果消費者在交換度假中選擇高於自己購買酒店級別的其他度假村的房間,7天/年就可能變成6天/年、5天/年或者更少,那麼30年中您可以擁有的住房權將少於200天。
計算公式:7天/年×30=210天
二、年房間管理費1300元/套×52/人=67000元/套
解釋說明:“分時度假”一套房間的使用權最多可以出售給52人使用(每人每年擁有一周的居住權,一年共52周,據目前消費者投訴反映,有些經銷商把一套房出售給不止52人),每個會員不管是否去居住,每年都要支付房間管理費1300元,也就是說,這套房間每年至少有52人在共同支付管理費。
計算公式:①1300元/套×30年=39000元/套39000元/套×52/人=2028000元/套②1300元/套×52/人=67600元/套67600元/套×30年=2028000元/套
三、200多天的住房權總計繳納185600元上下
解釋說明:“分時度假”的權益人應該知道,除了上述住房權益費、房間管理費以外,加盟RCI會員的還要繳納平均每年400多元到1000元左右的會員費(據銷售商說是會員享有年限的區別或者是銷售商本身定價不一),如果要交換到RCI系統,還要支付平均820元人民幣/次的交換費(亞洲交換148新加坡幣/次,亞洲以外208新加坡幣/次)。
計算公式:98000元(權益費)+39000元(管理費)+800元(RCI平均年會員費)×30年+820元(交換費/年)×30年=185600元
185600元÷200天=928元/天
四、銀行利息沒有計算
解釋說明:購買“分時度假”實際上是一次性或分期性加上多次性支出相結合。無論怎樣支付,很大一筆錢都需要先交給經營者或者經銷商,這些錢產生的銀行利息有多少,實在不好計算,隻能由權益人自己盤算。
“分時度假”銷售方如是說
據悉,有關維權網站正式發出集體維權號召后,上海、天津、北京等地銷售“分時度假”公司的老總,都先后主動約見有關部門,訴說他們的苦衷﹔同時也承認“分時度假”市場確實魚龍混雜,在目前國家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急需要有關部門推動“分時度假”產業建立行業公約,主動約束自己的銷售行為。
一位老總這樣說:“分時度假”是前景非常看好的黃金產業,對拉動我國賓館旅游業和促進銷售閑置房地產很有好處,隨著國家改革開放進程的逐漸加快,可以開放的旅游國家將越來越多,“分時度假”行銷歐美和東南亞,RCI本身就有29年的發展史,足以証明這個產業旺盛的生命力和市場需求。但是很多“好經”一到我們國家就容易念歪﹔我們國家相關法律滯后,這個市場的混亂也就在所難免。
還有位老總坦言道:我們國家有些職能部門的“屁股”實在太大,我們推都推不動,本來應當職能部門出台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行業規則管理約束我們,現在反倒是我們求著他們盡快一起建立行業公約,可是這麼長時間了還是沒有一點動作。現在,我們這些公司隻好自己想辦法建立一些行業自律的規矩,力圖拯救這個風雨飄搖的“分時度假”銷售市場。
也有兩位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直言不諱地說,我們違法消費者沒有証據。大家都是成年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我們沒有捆綁、恐嚇、逼迫他們交款簽約。好多人說自己是一時沖動消費,這就像男女談對象,男的對女的不動心能有沖動嗎?他們如果不對我們的產品動心哪裡會沖動?再者說,法律上對先看合同再交款還是先交款后看合同也沒有明確規定,即便約定了要先看合同,客戶能拿出証據証明他是后看到合同的嗎?客戶說我們在銷售過程中有欺詐行為,許諾了什麼沒有兌現,或者沒有寫到合同裡,那你當時為什麼要簽字?再者說他們根本拿不出証據來說我們欺詐。(實際上消費者大都是被哄去的,誰能事先做上當取証的准備呢?)
誰來規范“分時度假”市場
據不完全統計,自去年7月到目前一年的時間裡,北京某著名消費者維權網站接到消費者電話、電子信件、登門等方式投訴咨詢“分時度假”的至少有上千人次﹔投訴人來自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鄭州、西安、武漢、青島等地,分布面很廣﹔其中得到維權指點和維權建議書自己索回錢款的,大約有200人左右﹔全權委托網站提供維權服務的有49人,已經索回全部款項的共計6批、22人﹔絕大多數投訴人還在艱難的維權過程中。
維權網站負責人肖芷茁女士告訴記者,分時度假是個很奇怪的經濟現象,一方面有著美好的發展前途,棄之可惜﹔另一方面又沒能很好地規范它,欲罷不能。
她認為分時度假的銷售模式是經過高手策劃運作的,充分分析了消費者的各種心理———好奇心理、貪便宜心理、虛榮心理、疲憊后急於離開匆匆付款了事心理等等。這裡沒有監督監管機構,沒有相關法規,沒有直接管理的對口職能部門等等﹔基本上處於幾家都可以管,幾家又都不管的狀態。盡管不斷有卷款潛逃的經銷商,但是沒有一位繩之以法,更加縱容了故意違法者的肆意妄為。而且絕大多數的消費者現在也不知道,他們依法維權根本上不了法院,合同上已經約定了走協商和仲裁解決的處理糾紛辦法。
她還說,深圳工商部門很早就發過消費警示﹔中央電視台第二套節目生活欄目也很早就播出《分時度假?雲遮霧罩》的節目,把這裡面的騙局揭露得一清二楚﹔今年的“3·15”前,中央電視台第二套節目前沿欄目還專門制作播出了《“陷入”分時度假》的節目﹔“3·15”晚會上中央電視台也播出了《“分時度假”是個夢》,晚會上有關職能部門信誓旦旦的表示“要一查到底,決不手軟”……可時至今日,“分時度假”的投訴依然此伏彼起接連不斷,還是沒有相關職能部門對此有個明確的態度和“一查到底”的結果公布。
肖女士強調,無論歸屬於哪個部門管轄,都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旅游咨詢的公司是否有權銷售“分時度假”這樣的產品?我國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旅游。那麼銷售“分時度假”公司們的這些行為算不算得上是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游?僅僅有旅游咨詢資格的公司,公開推銷旅游產品,是違法經營還是超范圍經營?以上種種問題,都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及早站出來講清楚。
她說,“分時度假”銷售市場混亂到銷售公司自己都站出來呼吁亟待規范,迫切要求出台行業公約,進行行業自律,那麼主管部門究竟是誰?它的“屁股”當真大得誰也推不動?就眼睜睜看著一茬又一茬的消費者往陷阱裡跳?或者說眼巴巴地看著這個美好前景的旅游新產品,由於銷售市場的混亂失於管理規范死在搖籃之中?(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