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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大經濟研究中心林毅夫,就發展設立中小銀行的指導思想、監管及准入政策等方面,提出以下看法。
林毅夫說,首先必須知道,作為金融體系中的制度安排,中小銀行的基本功能是什麼,功能是否能充分發揮。林認為,發展中小銀行的目標不是促進國有銀行改革,也不在給國有銀行施加競爭壓力,發展中小銀行的主要目的應該是“補課”。他說,在任何國家,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絕大多數是中小企業﹔因此,金融結構的基礎是能為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中小銀行。隨著經濟的發展,一些企業的規模擴大了,資金需求量增加,才逐漸發展資本市場、大銀行等,以滿足這些大企業的需要。而且,即使到了這個階段絕大多數的企業還是中小企業,所以在發達國家仍然有許許多多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小銀行。但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為了方便給那些不具備自生能力、資金密集度很高的大型國有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實行了財政代替金融的制度。
1978年之后,為了保証大型國有企業的資金需求,建立了適合於為大企業服務的“中農工建”四大國有銀行。后來雖然有一些改革,但是大部分是照搬發達國家的經驗,而且是為了給國有企業改革創造條件。在這種狀況下,我國的金融體系中基本上不存在真正能為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服務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投資機構,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中小企業在數量上和重要性上都比發達國家要大的多,我們推動中小銀行的發展目的是設立合適的金融機構以給中小企業提供更多、更好的融資服務,而不是為了改造經營績效差的城市、農村信用社或四大國有銀行的分支行。為中小銀行增加政策性負擔。
林毅夫說,一項改革要成功,除了必須明確其功能和定位外,還必須清楚認識這項改革所在行業的特性,然后才能在機制設計時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失誤。在金融業資金的擁有者和資金的使用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責任不對等。資金的擁有者給資金使用者的是現金,但拿回來的隻是一張到期還本付息或分紅的承諾,到期如果承諾不能兌現,資金所有者所能得到的補償,或對資金使用者的懲罰相當有限。所以,對金融業的監管不能隻靠市場競爭的事后懲罰和業者的自律,而必須有外在的事前、事中的監管。
林毅夫提出,外在監管至少必須做到兩點:
首先,防止金融從業者一開始就動機不良。這個問題在國內特別嚴重,在20世紀90年代開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其他中小金融機構時,有不少人在申請執照或參股時,目的是為了給自己企業融資方便,更有甚者一開始就是為了圈錢,而不是為了好好經營這家金融機構,后來這些機構出現種種問題也就不足為怪。這次一定要從中吸取經驗教訓,設計出好的審批、篩選制度。
其次,要預防“賭徒心態”的出現。有些金融機構在設立時動機純正,不是想圈錢,但是經營時出了差錯,這時很容易出現再賭一把的心態,使用各種方法去吸收更多的儲蓄、拆借到更多的資金應付當前的困局,以期將來東山再起,結果越陷越深,等到熬不過去時,收拾起來對社會的危害也就很大。尤其將來利率放開之后,可能會出現“高息攬儲”或用其他方式攬儲的現象。所以,監管是非常重要的,不可諱疾忌醫,要當機立斷,該處理時就處理。
另外,除了外在監管外,在制度設計上,還必須使中小銀行有相當大的內在利益驅動,使其願意自我規范。林毅夫說,比如,一個方法是限制發放的經營執照,使執照對擁有者來說是非常值錢的,如果經營不善,執照被吊銷,利益損失很大。另一個方法是要求經營者自己有很大的資金投入。清朝的時候,晉商在錢庄、票庄的經營上遍及全國,規模非常大,當時並沒有外在的監督,但是晉商經營的很好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那些經營錢庄、票庄的人通常都有良好的信譽,雄厚的身家財產,以此作為抵押來經營錢庄、票庄。如果經營不善,除了要拿自己的錢來賠償外,其他行業的信譽也要受損﹔在其他行業經營良好,顯示其有經營能力和實力,也表示他陪的起,幾乎都是無限責任。
在設計中小銀行的准入政策時,林毅夫認為,要慎重考慮使進入銀行業的人具有相當大的內在自我監督動力。在這個問題上,諾貝爾獎獲得者斯蒂格裡茨曾特別強調,必須讓這些銀行有相當程度的壟斷,有壟斷利潤,這張執照是值錢的,這點應該是需要的。如果是完全自由競爭,那麼這張執照就不值錢,自我監督的動機就小。但是如果有相當程度的壟斷,怎樣才能避免靠和政府的特殊關系得到這張執照?
林毅夫不贊同有些學者主張的設立較低進入門檻的方式。他說,選擇的標准越客觀越好,因此,進入門檻要高,至少應有8%的較集中的自有資金。使他自己的利益和存款者的利益變為兼容,以提高自我約束,也減少“尋租行為”。最近,有些學者主張讓中小銀行負責把郵政儲蓄在農村地區吸收的巨額資金貸出去,以扶持中小銀行的發展。
林毅夫認為,這是拔苗助長。首先,一個中小銀行如果有幾十億郵政儲蓄的額度可動用,那麼,自有的資金很難達到8%的要求,隻能降低中小銀行的進入門檻。再者,中小銀行從中央銀行那裡把錢借來放貸,會認為這是政府的錢,而農民把錢儲蓄在郵政局裡,認為是把錢放在政府那裡,有政府負責,對銀行的責任約束降低,出現道德風險的可能性會大大提高。
林說,銀行家要具備兩種能力,一個是放款能力,找到好的企業把吸收來的錢借出去。倡導建立中小銀行,就是因為中小銀行比大銀行更了解當地中小企業的情況,可以少依賴抵押貸款來放款,把資金借給有經營能力、有發展前途的中小企業。另外一個能力是吸收儲蓄的能力,在這方面,銀行家自己的信譽、自有的資金、經營管理的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劉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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