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問責
司機湯某在非機動車道內違法停車下客,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乘客左某開車門直接導致他人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向被害人賠償2萬元。
出租車司機違法在非機動車道上停車下客,乘客未仔細看清楚后面情況便開門下車,結果瞬間發生慘禍:后面一輛超速駛來的電動車撞向車門,騎車人不幸身亡。
殊不知,這一日常生活中很容易發生的行為卻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是犯罪的高風險。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青羊區法院日前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出租車司機被判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而開門下車的乘客也面臨民事賠償責任,對死者家屬給予一定賠償﹔此外,騎電動車的死者也被認定對事故要承擔次要責任。
出租車違法停車
乘客開門致電動車車主死亡
26歲的湯某是成都長江出租汽車公司的一名駕駛員。2013年5月31日,湯某駕駛一輛捷達牌出租車在光華村附近搭載了乘客左某,隨后沿二環路往清水河大橋方向行駛。在到達目的地二環路西一段家樂福超市時,左某要求下車,司機湯某將出租車停靠在了右側非機動車道內。
隨后,坐在后排的左某打開右側車門剛要下車時,悲劇的一幕發生了。從車后方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的陳某高速撞上打開的出租車門,陳某倒地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
出租車司機犯交通肇事罪
乘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司機湯某在非機動車道內違法停車下客、未及時提醒乘客注意下車安全,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乘客左某未注意車下情況、開車門直接導致他人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電動車主陳某在非機動車道內超速行駛,對事故發生也有一定過錯,同樣承擔次要責任。
青羊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且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湯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在審理過程中,湯某向被害人賠償了2萬元,其所屬出租車公司也進行了相應賠償,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依法從輕處罰。
近日,青羊區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律師說法
出租車合法停車可免刑責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剛表示,如何認定各方責任,將直接決定其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而承擔刑責則視具體情況而定。
1、出租車合法停車,或隻擔次要責任
李剛表示,出租車司機的責任就在於嚴格按照交通規則行駛,在其合法停車的情況下,即便未提醒乘客注意后方狀況,如果乘客是成年人,也應該負有該項注意義務,而不能完全強加於司機,此時司機僅承擔次要責任。如果提醒了乘客,盡到了相關責任,或許不擔責。
2、司機合法停車、電動車不違規,則乘客承擔主要責任
如上所說,在司機沒有違法停車的情況下,乘客負有更多的注意義務,如果車外騎車一方不存在超速等違法行為,則乘客應承擔主要責任,不排除構成交通肇事罪。
3、電動車違規佔道行駛,應擔主責
李剛解釋,防止交通事故發生最要緊的就是,各方要做到“各行其道”,在電動車違規佔道行駛的情況下,應高度注意前方情況,如果發生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
4、司機乘客共同構成侵權行為
李剛說,不管在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隻能作為証據使用,刑事責任的承擔比例與民事責任並不相當,在本案中,民事賠償部分,司機和乘客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即連帶賠償責任。
新聞鏈接
出租車服務質量好不好? 出管處請你義務來監督
成都商報訊(記者 趙素冰)昨日,成都市交委出管處和成都市出租汽車協會面向主城區公開招募20名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質量義務監督員,共同對成都出租行業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據了解,此次招聘義務監督員的范圍為成都市主城區,聘期為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為期半年。要想成為義務監督員還必須滿足幾個硬性條件:1、成都市中心城區常住居民﹔2、年齡在18至55歲之間﹔3、常乘坐出租車,對出租車行業有一定了解﹔4、要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工作責任心,具備較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協調能力。
有意向的市民,可以在8月15日前,登錄成都市出租汽車管理處網站下載報名表格,填寫個人信息后並攜帶身份証、在職單位証明等(原件和復印件)資料到成都市金牛區馬鞍山路35號成都市出租汽車協會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