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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O2O陷入“無証配送”風波 美團忙撇清責任

2015年08月24日09:08    來源:証券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外賣O2O陷入“無証配送”風波 美團反稱“等相關部門明確規范”

  前幾年風頭最勁的是團購網站,而風水輪流轉,最近最火的則非外賣O2O莫屬。人們隨處可見穿著統一制服、背著統一外賣箱的配送員行走在大街小巷。

  不過,與紅火並不那麼相稱的是,外賣O2O合作商家時常被曝出存在食品安全及無照配送等問題。

  對此,美團外賣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關於相關配送資質方面,美團外賣也希望有關部門給一個比較明確的規范。”

  公開資料顯示,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許可証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傳統餐館,對新興的外賣O2O平台並沒有明確的証照要求或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O2O分析師、億歐網聯合創始人黃淵普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稱,“從監管方來看,政府整體支持創業創新,外賣O2O自配隻要不引起市場沖突和引發食品安全事件,問題就不大”。

  美團網撇清自身責任

  有消費者日前向媒體表示,美團外賣早餐業務在配送時,遭到了屬地城管查抄。據了解,與日常送餐到戶不同,美團早餐配送一般都採取統一送達寫字樓下,由用戶自提的方式。而這一個無証的樓下攤點便成為了“私自擺攤”。

  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包括美團外賣在內的大部分外賣O2O企業經營范圍是互聯網技術,並無餐飲相關配送業務。

  而根據北京市《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進入市場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劃定的地點亮照(証)經營。任何經營者不得在市場外隨意擺攤設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食品流通許可証管理辦法》第六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証》后,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証》和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對此,美團外賣相關人士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美團外賣的配送,以合作商家工作人員配送給用戶為主,美團外賣只是一個信息與交易平台。

  外賣O2O等待規則明確

  事實上,不僅是早餐業務,外賣O2O平台配送餐飲都面臨沒有資質的問題。而盡管美團聲稱外賣以合作商家工作人員配送為主,其實,包括其在內的諸多外賣O2O都建立了自己的物流團隊,且均不具有食品配送資質。

  有律師認為,上述《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和《食品流通許可証管理辦法》第六條當初規定時主要的對象是傳統的餐飲行業,對於網絡外賣平台並沒有明確的証照要求或者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對此,美團外賣相關負責人表示,關於相關配送資質方面,美團外賣也希望有關部門給一個比較明確的規范。

  除無証配送外,外賣O2O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也甚為棘手。早在去年11月份,杭州市工商局就對杭州網絡訂餐平台檢查整治情況進行了通報,對“美團外賣”開出了28000元的行政處罰,“餓了麼”網站被立案調查。

  有律師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外賣O2O平台作為平台商與餐飲商戶簽訂合約,應該盡到審核的義務,監管好餐館來源,做好對營業執照和資格的審核工作。而消費者在外賣O2O平台上點餐,合同是在消費者與平台之間發生,如果出現了食品安全問題,第一責任人是外賣平台。

(責編:孫梅、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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