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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賣自制食品將須公示執照 第三方平台或擔連帶責任

2015年08月24日09:09    來源:成都商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網上賣自制食品將須公示執照 第三方平台或擔連帶責任

  朋友圈裡爸爸做的牛肉干、媽媽做的冷吃兔,未來或將不能再賣了。國家食藥監總局日前發布的《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網上經營土特產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憑証,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經營者具體信息須擔責。

  網絡經營應有許可或備案

  辦法中對網絡食品經營的界定是,指通過互聯網銷售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的經營活動。那麼,網絡經營的土特產、朋友圈中流行的各種糕點、小菜、零食是否在監管范圍內呢?昨日下午,市食藥監局相關負責人對此予以肯定。

  辦法要求,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証,不得委托他人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未取得許可或者備案憑証的,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自行設立網站從事網絡食品經營,須具有網上查詢、訂單生成、合同簽訂、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功能﹔同時,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實現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針對主體信息公示,辦法明確,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証件或者備案憑証。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証。未經消費者同意,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公開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否則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方平台或擔連帶責任

  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並及時核實更新。如未按規定執行,則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若消費者通過淘寶、微店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由其賠償﹔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追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入網食品經營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無証照經營者將下架關門

  昨日接受記者採訪的12位市民中,9人表示,不會留意網店首頁或者主頁是否有相應的資質証照,但如果貼出了,吃起來會更放心。

  “如果真的要遞交証照,那我們隻能下架關門。”一些無証土特產網絡經營者表示。另一位經營者稱,如果實施新的規定,無証小作坊式的網絡商家會被拒之門外。

(責編:孫梅、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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