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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006年1月初,人民網人民熱線收到無錫市王麗(化名)來信,反映她在無錫市商業醫院做隆胸手術失敗,給其身心帶來了無盡的痛苦。王麗稱,她曾多次找醫院和相關部門反映,但均無結果。人民網收信后,立即將來信轉發給無錫市衛生局醫政處調查處理。1月26日,無錫市衛生局致函人民熱線,建議王麗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隆胸糾紛。現將回信發表如下:
人民熱線:
2006年1月24日轉來患者王某的投訴信收悉后,我局進行了認真的核實,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 患者王某於2002年3月18日到無錫市商業醫院要求隆胸手術,2005年11月22日到我局投訴,醫患雙方已於2005年5月23日簽定賠償協議書,我局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法制辦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釋義,我局接待人員當面告知王某醫患雙方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應通過三條途徑解決爭議: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書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交由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醫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的事實,我局建議王某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三、根據國家藥品食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親水性聚丙烯?胺使用管理的通知》(國藥監械(2002)409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該產品隻限於在具有整形外科手術條件的三甲以上醫院使用。無錫市商業醫院已停止此類整形手術。
專此報告!
無錫市衛生局(蓋章)
2006年1月25日 相關報道: 人民熱線:我在無錫商業醫院的隆胸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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