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03日08:44


嫌犯在看守所被打致死 家屬狀告公安局一審敗訴
本報記者  楊文學
  生死兩相隔:賈小兵妻子坐在停尸房冷藏櫃外。
  資料圖片

  賈小兵因涉嫌犯罪被北京西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天后,賈小兵在西城看守所監室裡“被8名室友連續毆打致死”:傷痕達70多處、9根肋骨被打斷。“盡管是犯人打的,但是犯人的一切活動應該在警察的監控之中,犯人有什麼能力在西城看守所裡面打死人?值班民警算不算玩忽職守?”為此,賈小兵的父親賈樹森將西城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行政賠償90余萬元。11月27日,西城法院以“不屬於行政賠償受案范圍”為由,一審駁回賈樹森等人的訴訟請求。

  嫌犯在看守所被打死

  2001年7月15日,賈小兵吃完早飯后如往常一樣去中央電視台上班,賈是央視的臨時工作人員。當天晚上,賈小兵沒有回家。16日凌晨4時50分,賈小兵的父親賈樹森接到西城公安分局工作人員的電話,被告知賈小兵在接受審查。

  7月21日凌晨5時,賈樹森再次接到西城公安分局工作人員的電話。賈樹森事后回憶說:“他們讓我們家屬趕緊去西城看守所。我當時以為賈小兵被關押了好幾天,可能是看守所讓送些衣服,就讓兒媳先趕過去。”

  當天早上7時,賈小兵的妻子剛趕到西城看守所,看守所工作人員就通知她趕緊到紅十字北京急救中心。在急救中心,賈小兵的妻子沒有看到丈夫,隻是被告知,“賈小兵經過搶救已經不行了”。

  7月21日下午1時左右,賈樹森等人在西城公安分局法醫鑒定中心見到了賈小兵的尸體。“真的是遍體鱗傷啊。我兒子身上、頭部、面部有多處外傷。耳鼻出血、眼瞼發青……”

  2002年1月23日,經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唐金河、陳建東、王繁瀧等3名法醫鑒定:賈小兵所受損傷主要是頭面部、軀干和四肢多處皮下出血,胸部廣泛片狀皮下軟組織出血,胸骨體部肌肉出血,胸骨角處橫行骨折﹔左第5、6、7、9根肋胸骨端骨折,肋間肌出血,右第4、5、6、9、10肋骨胸骨端骨折,肋間肌出血﹔額、頂、枕部小片狀頭皮下出血,雙側顳肌出血,雙側頂部蛛網膜下腔薄層出血,左側小腦幕上方硬腦膜下腔可見凝血塊……

  根據上述情況,法醫鑒定認為賈小兵系創傷性休克死亡,其全身各部位損傷為鈍性外力作用所致。據悉,市檢察院法醫王居生見証了當時的鑒定過程。

  死因存在兩種可能

  2001年8月3日,在賈樹森的要求下,西城看守所出具了一份《關於賈小兵死亡情況的調查》。該調查沒有加蓋公章,落款為鄭鐵革、謝銀增。

  該《調查》顯示,2001年7月17日,賈小兵因涉嫌強奸被西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關押於西209監室。“7月19日,賈聲稱有人謀害他,叫嚷回家,精神高度亢奮,拽監室門,用頭撞牆,經請示領導,為其戴了械具和安全帽,還給其服用了鎮靜藥”。

  該《調查》還稱,“為防止賈小兵的行為惹惱同監在押人員,引起反感,將其調到西207室,賈繼續吵鬧不止。7月19日上午,又將其調至西305室”。

  “此后,賈一直情緒亢奮,舉止失常,大叫大罵,還將安全帽拽下用頭猛烈地撞地撞牆。7月21日凌晨1時20分許,同監人員報告:‘賈小兵神志不清了。’經過獄醫檢查,賈小兵呼吸微弱,民警迅速將他送到了紅十字北京急救中心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但紅十字急救中心的資料卻顯示,賈小兵在1時20分就被送到該中心急診室。搶救持續到21日上午8時,賈小兵最終死亡。

  據了解,2001年8月,西城公安分局紀委、刑偵支隊、法制處對該事件聯合調查的情況為:

  1.賈小兵的死亡可能由兩種原因導致,一是由於賈小兵的自傷自殘行為造成(關於賈小兵用頭撞牆撞地的情況,同監室21名在押人員的訊問口供均可証實)﹔二是由於同監室人員對其進行毆打所致(同監室人員能証實此情節)。

  2.我局看守所民警不存在參與打人的問題﹔

  3.我局看守所民警也不存在唆使在押人員打人的問題﹔

  4.我局管教、看守民警存在工作中責任心不強,對在押人員在監室內打人問題未能及時發現。

  家屬質疑監管不力

  2002年9月19日,西城法院對賈小兵被打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韓光明等8人有期徒刑11年到15年不等。西城法院判決的事實依據是:韓光明等8名罪犯在西城看守所在押期間,在2001年7月19日10時到21日零時許,因同監室的在押人員賈小兵在監室裡面有喊叫行為,影響了其他人員休息,就對他進行毆打,后導致賈小兵死亡。

  判決出來后,賈樹森等死者家屬仍對看守所提出質疑。“7月20日早上7點放風時,當時民警就發現賈小兵左眼有一塊青腫,胳膊上也青了好幾處。而在值班民警的談話記錄中,該民警還曾表示自己值班時每隔20分鐘就巡視一次。”

  對於述情況,賈樹森提出:“從尸檢報告中可見,賈小兵有9處肋骨被打折,這9根肋骨的位置說明不可能是一次打折的。在長時間的毆打中,賈小兵不可能像正常人一樣站立,他受傷的嚴重程度應該表現出病人的狀態,但是在24小時的監管下,為什麼民警不知道賈小兵病情的嚴重性?”

  同時,賈樹森還指出,通過綜合8名罪犯的訊問筆錄可以看出,賈小兵在7月19日上午剛進來、下午洗澡時、下午吃飯、晚上看電視、晚上9點管教點名、10點睡覺時等至少挨了12次打。“如果民警真的是20分鐘就巡視一次,怎麼可能對這些打人情況發現不了呢?”

  賈樹森還特別強調,“鑒定結論証實賈小兵是鈍性外力作用致死,那麼鈍器從哪裡來的呢?韓光明等人供述有捆賈小兵的情節,那麼繩子和帶子又是哪裡來的?”

  賈樹森認為,看守所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問題。為此,他狀告西城公安分局,並提出90余萬元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

  “此案不屬受理范圍”

  7月22日,西城法院公開審理該行政賠償訴訟案。賈樹森認為,被告單位在羈押期間給賈小兵帶械具程序違法,對毆打行為不制止嚴重違法,在賈小兵被打致傷后沒有盡到及時救治的義務。“正是由於被告單位不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及其違法行為,才導致被監管人賈小兵的被傷害和死亡,因此西城分局應承擔賠償責任。”

  面對起訴,西城公安分局認為,法院已對8名行凶罪犯判刑,賈小兵的死並不是由於民警刑訊逼供、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造成的,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至於賠償部分,賈小兵的家屬應該向行凶人提出索賠。同時,西城公安分局還提出由於賈小兵的死亡事故發生在被羈押期間,作為監管單位,西城公安分局有一定的監管不嚴的責任,警方已經對相關責任人作出了處分。

  11月27日,西城法院對這一行政賠償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賈樹森等人的訴訟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賠償受案范圍,因此駁回”。法院認定,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侵犯人身權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賠償的權利。但是賈小兵在刑事拘留期間被他人毆打致死,是公安機關在行使刑事偵查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不是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造成的后果。

  對此,賈樹森表示,“要提出上訴。”

  《京華時報》(2003年12月3日第A11版)

(責任編輯:孫海峰)
嫌犯在看守所被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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