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人民主权论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50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光辉历程充分证明,深深植根于中国国土之上的这一最高宪法原则,是经得住国际和国内斗争风雨考验的,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最根本的政治保证。
一
人民民主授权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标志
民主政治作为国家制度,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即统治阶级成员都能平等地管理国家大事的一种政治制度,或曰政权组织形式。当代民主政治,无论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都是通过选举(授权)的方式来实现的。。这是因为人民享有主权,但人民不可能人人都直接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而只能通过选举授权于自己信任的人,代表自己去行使这种权力。因此,选举授权制度在民主政治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成为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所以,在当今世界,人们往往把公民有无切切实实的选举权和实现选举权的保障,作为衡量民主政治的尺度和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标志。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把选举制度视为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途径和形式。我们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的这些规定告诉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而选举制度是这个根本制度的基石。这就是说,在我们国家,人民要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地位,就需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首先选出能代表自己利益和意志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出国家权力的委托者——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来实现对国家事务的具体管理。这就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委托授权的过程,它既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委托授权过程,也包括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委托授权过程。
人民民主授权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选举委托,二是监督罢免。前者是基础,后者是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实在的民主授权过程。
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设专章作了规范:“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地方组织法对监督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也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组织法还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常委会有权向本级“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有权撤销个别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两院”的有关人员的职务。这就是说,如果被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旦违背人民的意志,以权谋私,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人民有权质询,甚至撤销、罢免其职务,收回授予他们的权力。这是因为,在人民民主授权的情况下,国家权力的所有权和国家权力的行使权是分离的。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如果权力不受制约,权力承担者就会滥用权力。为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办法就是权力监督和罢免。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是人民授权制度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列宁把选举人的罢免权视为“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毛泽东同志也强调“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可见,监督权和罢免权对人民民主授权的重要意义。
二
我国人民民主授权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是我国最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国 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基础。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完整的政权体系中,民主选举处在基础的地位。没有民主选举这个基础,人民代表大会无法组成,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在我国,民主选举的实质,也就是民主授权的实质,就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组织各级国家政权。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授权制度,有如下特点和优势:
第一,它最适合中国的国情。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选举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即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历史传统、国民素质、国家大小、人口多少等因索决定的。我国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这最适合我国的国情。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并非中国选举制度所独有,但中国采取这种并用制,绝不是国外并用制的简单照搬,而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自已民主选举制度的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国家权力机关的民主基础,扩大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直接参与的比重,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一个突出特点是,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了县一级,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前进了一步,意义十分重大。25年来的实践证明,县级直接选举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它最能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民主选举授权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具有明显的普遍性、广泛性、平等性。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在我国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只是极少数。1953年选举法规定限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四种人:一是尚未依法改变成分的地主分子;二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三是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四是精神病患者。适应我国阶级、阶层和政治力量的变化,1979年以后,选举法限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只有两种人:一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二是精神病患者。随着社会的发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越来越少。据统计资料,我国第一次普选时,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当时18周岁以上总人口数的2.6%。1981年县乡直接选举中,全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只占18周岁以上总人口数的0.03%。1984年普选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量更少。据北京、天津、山西、湖南等省市统计,都没有超过0.02%。
在物质保障方面,我国的选举授权制度也有自己的优势。选举活动是需要一定物质条件保障的,通常叫选举经费。与资本主义国家相反(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费用,主要靠选民和参加竞选的候选人及支于持其竞选的党派、团体筹集),我国的选举制举经费是由国库开支的。这是我国选举制度优越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我国,个人财产状况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必然联系。当代表、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任何选举费用,只是对选民和代表承担义务。实践证明,这样做,为选民参加选举活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第三,它最能体现和发挥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都是政党政治。西方国家议会的方方面面都是与政党有关。议会受制于政党,这是西方议会的本质特征。我们共产党人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我们搞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是一种政党政治。党领导人民夺取国家政权以后,它的一个重要领导职能,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江泽民同志指出:“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要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首先就要领导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授权组织好人民政权。为了使我们国家政权充分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从政治上组织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我们党领导人民在政权建设中坚持从国情、党情出发,坚决抛弃“多党竞选”、“三权鼎立”等主张,确定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采取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体现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性质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邓小平同志说:“这最符合中国的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这是我们制度的优势。”
三
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人民民主授权的统一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而推荐干部,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这是实现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和体现。这里就有一个党管干部与人民民主授权的关系问题。在当前,进一步实现党管干部与人民民主授权的有机统一,需要在实践中注意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扩大党内民主。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党内民主提高到了“党的生命”的高度。这对于党内的民主生活,乃至国家的政治生活都有着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在一个大党执政的国家里,党内民主从来就是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核心内容。党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是重要的组织行为,是关系国家政权建设的大事。最近,党中央从整体上推进干部人事制度作出重要部署,重点之一就是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干部监督,以健全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这就抓住了实现党管干部与人民民主授权相统一的最关键的环节。
第二,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在人民中树立法制权威、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首先是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地做到这一点。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既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也是我们党自身一条不可逾越的行为准则。就是说,在我们党内,所有的领导机关、所有的领导干部,都“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切实尊重代表的的民主权利。人民当家作主,首先应该体现在能当“公仆”的家,能主宰“公仆”的命运。就是说,他们有权把国家权力授予自己信任的人,也有权撤换和罢免失去他们信任的人,收回其手中的权力。这也正是我们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对人民的选择,对代表权利的尊重,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
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这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我们要从理念上、制度上、工作机制上正确处理党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正确处理党管干部与人民民主的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
(本文作者系原南开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摘自《天津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