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6日10:30


执政为民是地方人大履职的宗旨
宜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达春

  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不仅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纲领,也是地方人大履职的行动准则。《决定》对执政为民的论述,充分体现地方人大履职的宗旨。

  《决定》强调“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这不仅给地方人大履职提出了殷切希望,也要求执政为民必须贯穿在履职的全过程。首先,要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行使好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地方人大在履行决定权时,要以人民根本利益为前提,一心为民为指导,视人民利益重于泰山,不看领导人脸色行事,不为小团体谋取利益,不给损民害民行为开绿灯、留情面。坚持从群众中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客观真实反映群众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努力使地方人大所作出的每项重大决定、决议都能贴近民意,反映民心,为民所受。

  执政为民还要紧紧围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行使好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地方人大是地方人民当家作主的代表和工具,首要的是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广开人民群众言路,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增强履职的民众性和透明度,敢于为民众利益仗义执言,使地方人大成为名副其实的人民的地方权力机关。认真地代表人民,更好地行使好监督权,监督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行权履职,当好人民的公仆,执掌好人民的政权,真正成为亲民政府和亲民司法机关。

  执政为民关键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政队伍。新时期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地方人大要充分行使好选举权和任免权。要把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选举国家重要干部科学的结合起来,自觉地遵循和推动党和国家选拔干部的法规、条例和政策规定的实施,使人民拥护的优秀人员选举、任命到各种执政领导岗位,将只谋取个人私利、腐败堕落人员清理罢免出执政队伍。要在行使选举权、任免权上为人民当家作主,发挥好更大的作用,要真心诚意地为党为人民推荐和任用优秀人才,敢于抵制违纪违法的选举、任免提清案。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口碑太坏的选、任干部,要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并提出不使用建议,依法按程序处理。地方人大还应防范吏治腐败在人大行使选举权上的滋生和发展。

  《决定》提出的“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坚决反对脱离群众,以权谋私”的要求,客观地反映出我党执政为民的责任目标,这也是地方人大履职的责任标准。因此,我们地方人大履行责任的好坏的评价,应该由当地人民群众说了算,由人民群众测评,凭其当地人民的口碑,以当地人民信不信任、拥不拥护为尺度,考评地方人大履行职责的成效;应该以地方人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的处置成效为标准;应该以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没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为标准,努力推进人大工作新发展。(摘自《人民权力报》)

(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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