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1日14:10


乌鲁木齐:城市热力管理立法 市人大举行听证会
文/图 校旭东
听证会现场

  以民为本 体现民主新风的“开门立法”——《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综述

  12月30日上午,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新疆首部规范热力服务市场行为的地方法规——《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社会各方的15位听证发言人在规定的时间里踊跃发言,围绕供热单位及用热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热费收缴及代收代缴,城市热力设施的养护维修等3个与条例有关的内容陈述意见和理由,为进一步修改条例草案提供参考。出席此次听证会的听证人发言人、参加人、旁听人等共200余人。整个听证会自始至终气氛热烈,不时发出掌声。用热户、供热方、物业方听证发言人除普遍认为该条例草案较好地维护了供、用热双方的利益外,还认为制定这项法规是十分必要而及时的。在听证会现场,他们争相发言,旁征博引,有理有据从不同角度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提出了对法规的具体修改建议。

  分户控制 计量收费

  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不论对供热方还是用热方,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就是实行分户控制、计量收费的方式应当得到积极的推广和使用,这样不会伤及无辜。阳光物业公司的孔林建议说,要在全市推行分户控制、按热计量的用热办法,条例应当考虑增加针对用热个人拒不缴费的处罚办法。新疆天源热力公司的刘燕斌还建议条例应当明确采暖费的收缴时间,不能任由用热户和收费代办方拖延。新疆友好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湘说现行的采暖费收缴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热是商品的意识需要强化,采暖费应当坚持“谁交费、谁受益;不交费、不受益”的原则,并以法制的形式将这项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团结路12号大院用热户代表海浪说,条例中规定“现有居民住宅应按分户控制和按热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是保证共热单位和用热单位正常合理、按时、足额收缴采暖费的前提条件。希望能从供热和用热双方的利益考虑,合法科学地细化条例内容。此外,对用热方在缴纳了采暖费后,由于供热期间天气转暖,供热单位无须将锅炉烧的很热,节约下来的采暖费是否应当返还给用热户,如可返还,条例应规定标准。

  热费代收代缴应当是有偿服务

  新疆友好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湘说,自实行集中供热以来,热费的代收代缴就成了物业管理部门的头疼事,热费的收缴很费时费力。建议热费的代收代缴应当有所规定,将代收代缴的劳动作为一种有偿劳动,保证合同的按期履行。用热户代表海浪说,与供热单位签订热费代收代缴服务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按数缴纳热费,供热单位也应当按规定给用热单位热费收缴代理服务费,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金额。容天物业公司的权正军还举出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强调了供热方要支付委托费用。

  本次听证建议最多的纪文江建议条例草案第37条应当明确热力收费方式,供热单位应直接到户收费或委托相关单位收取,委托收费应当签定委托合同,并向被委托人支付代办费,并增加代办费的计算方法和比例。

  弱势群体应予以照顾

  今年51岁,家住在于田街片区的残疾人李国臣动情地结合自己的经历说,因为3岁时小儿麻痹造成右腿残疾,他失去了就业机会,全家生活非常困难,1999年10月底,于田街供热站免去了他家的冬季采暖费,至今已5年了,共免去了6331.10元。他认为,于田街供热站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片区供热站,是一个自身保本、微利的企业,而且其供热辖区内还有许多像我一样脆弱的弱势群体(包括特困户)需要帮助,全市就更多了。弱势群体数量的增加已成为一个客观的社会现象,如果把这样一个沉重的负担完全压在供热企业的肩上,长此以往,供热企业将不堪重负,会被压垮、拖垮。他希望能够将相关的优惠政策写入《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的有关章节或者专项补充规定之中,从而使弱势群体以及供暖企业都能得到一定的帮助和扶持。

  新疆社科院法学专家连振华、南京某公司新疆办事处的操斌也建议对弱势群体应当在供热费用上给予救助和保障,也是为减轻供热企业的压力。

  城市热力设施该由谁来维修和养护

  城市热力设施该由谁来维修和养护成为本次听证会争论的问题之一。乌鲁木齐奎愉供热公司的李银祖认为,条例草案第14条将城市热力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不够全面,应当划分规划红线内外两种情况。这与容天物业公司的权正军的意见不谋而和,他认为,城市热力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应当区别划分,不能笼统地规定为由产权所有者负责,一是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二是用户规划红线内的庭院管网和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养护,材料费由用户承担,用户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和养护。

  新疆新天物业管理公司的赵久红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将14条修订为“城市热力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她认为供热等行业利用其垄断地位强迫已经足额缴纳了相关费用的用热户和与此毫无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其履行应由其自行承担的养护和维修责任是有碍市场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的,应当打破这种格局。

  开门立法 市民有了参与地方立法的机会

  据了解,2003年10月28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由市政府提请审议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的前身是市政府于2000年12月颁布的乌市首部供热管理的行政规章---《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由于该条例与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供热、物业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1月7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33次主任会议在听取了法工委的修改情况后,认为应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可操作性,应在新闻媒体公布条例草案。11月19日《乌鲁木齐晚报》公布了该条例的修改草案,广泛向市民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情况,市人大法制委随后决定将法规草案举行立法听证。

  广大市民和供热、物业企业对此非常关心,从11月下旬就纷纷打电话、送书面材料,发表意见和看法。据统计,本次听证活动中,市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市民书面立法建议近40份,提出的立法建议近80条,接听了近百个市民来电。申请在听证会发言和旁听的人员络绎不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做了筛选后,确定了15名听证发言人和140多名旁听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木拉提·尤努斯、副主任巴依木拉提·木汗,市人大法制委的部分委员、市计委、建委、民政局、环保局、司法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参加了听证。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成丽娴说,就全市关注的热力管理条例立法举行听证会,主要是为了将我市热力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依法纳入法制轨道,维护供热用热各方的合法权益。地方立法引入听证机制,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必将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质量更高,操作性更强。听证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将认真整理大家的发言意见和提交的书面意见,写出专门的听证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这个地方性法规时参考。见证了听证会全过程的旁听市民们认为,正反意见的交锋将使法规更科学,听证会以开放、透明的形式让扩大市民参与,会使立法更加贴近百姓,贴近实际。另据了解,听证会还收到了他们在用热设施发生突发性鼓掌时的抢修,明确供用热方的权利、义务,用热户的界定等方面提出了好的建议。

  递交了申请表和发言提纲,但没有被安排发言的马女士说:“作为物业管理者来说,我们必须要做好小区居民和热力单位的协调工作,所以我的建议主要围绕热力公司如何保证小区的供热质量,以及代收代缴等与居民息息相关的问题。”

  退休职工谢新瑞认为,热力管理条例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它必须要有科学性,并且易于操作,正式出台前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很有必要,他对自己没能被安排发言表示遗憾。

  听证会也使政府部门的领导感受到浓烈的民主气息,也多了解民意的渠道。条例起草单位---市建委的一位负责人说,举行对市民切身利益、立法内容有重大争议的一场听证会,体现了民众参政议政的热情,也让领导部门多了一条了解民意的渠道。发言人们引用了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的一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说的很在理,没想到大家有这样多的建议。实际上,听证会上的不同声音,对法规草案是一个检验,对提高地方法规质量和实际操作性很有帮助。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振恒说,听证会就是要让更多的市民参与立法过程,行使民主权利,监督立法工作。无论谁提出好的解决办法,在修改法规草案时都会有所考虑。他表示,今后凡是关系涉及面广、不同意见集中的立法,对于涉及乌鲁木齐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会公开征集市民参加立法听证会,这将成为市民参与立法的经常性渠道。

  2003年12月31日中国人大新闻

残疾人代表(用热户)李国臣在做听证发言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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