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1月21日10:58


人行法赋予央行三个层面监督权

  本报讯(记者 辛红)从今年2月1日起,按照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将被赋予三个层面的检查监督权:直接监督检查权、建议检查监督权、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后才可进行的全面检查监督权。这三方面权力都是此次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修改的重点内容。

  原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央行职责有三项: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和提供金融服务。虽然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央行职责中,实施金融监管调整为维护金融稳定,但央行仍保留了部分监管职责,对于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九方面,央行可直接检查监督。

  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央行可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央行如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违反支付结算有关规定等,有权建议监督检查。

  必要时,即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经国务院批准,有权进行全面检查监督。

  2004年1月21日《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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