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5月18日10:18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公民通信秘密作解答

  湖南5月18日电  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因某移动通信营业部拒绝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而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2003年11月6日,某移动通信企业请求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作出法律解答。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1.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2.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3.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调查取证,应符合宪法的上述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首次同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这些意见。

  东方新报供稿

  《江南时报》(2004年05月18日 第十一版)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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