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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大新闻网“监督纵横”栏目2004年12月27日报道,近日,山东省即墨市人大常委会在公民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资格审查、法院提请的基础上,经过常委会会议认真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任命了15名人民陪审员。看罢这则消息,笔者顿觉耳目一新,从内心里佩服即墨市人大常委会的探索意识和创新精神,并为这一做法拍手叫好。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在我国有长时期的丰富实践。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条件、程序、人员素质诸方面尚待完善,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通常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行任命或是经有关组织推荐,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任命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真正意义上由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很少。由于一些地方人民法院自行任命陪审员时程序简单,把关不严,随意性大,且任后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约束,结果造成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无法胜任陪审工作;缺乏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不能依法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有些甚至“陪而不审 ”或“乱陪乱审”,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更有甚者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固定指派少数人民陪审员长期参加陪审,形成“编外法官”,致使这项制度的执行丧失了广泛的群众性。这些问题地存在,不仅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可喜的是,山东省即墨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针对过去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很不规范的情况,充分总结外地产生人民陪审员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由区人大常委会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把那些素质高、责任心强、群众基础好且热爱陪审工作的人任命为人民陪审员。这一做法既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新时期人大工作创新的重要体现,又是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和增强司法活动透明度,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种有益探索,意义深远而又重大。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其效果至少有三:一是有利于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懂得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和法律赋予的,从而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增强宗旨意识和法律观念,以便更好地代表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腐败;二是有利于把好人民陪审员的入口关,通过人大常委会一系列严格的任命程序,能够将那些因自身能力、水平较低而难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应有作用的人拒之门外,确保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杜绝“挂名陪审员”、“陪而不审 ”或“乱陪乱审”现象的发生;三是有利于延伸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触角”,对人民陪审员队伍这个人大监督的薄弱环节进行切实有效的任后监督,使其提高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明确在任期内必须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不辜负人民的信任和重托,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大常委会 梁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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