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工作规程》将立法听证界定为:“立法机关在制定法规过程中,就法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会议形式听取不同利益群体和专家意见的程序制度。”
立法听证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和其他听取意见的形式相比,立法听证具有透明度高、程序性强、所获取的信息相对客观的优点。
立法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将立法听证引入立法程序。
根据立法法第三十四条,《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工作规程》对立法听证的原则、听证事项范围、举行听证会的动议和决定、听证机构、听证参加人、听证会程序、听证会报告及效力等作了具体规定。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