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中说,为了充分准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央决定于1953年2月5日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于1953年9月间召开。在这次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五年计划纲要,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机关。
这是经毛泽东审定、由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第一个文件。后来由于高饶事件和其他原因,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召开,推迟了两年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没有能够在1953年9月召开。但是,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筹备工作在通知发出后就开始了。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里,把“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列为1953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向全国公布。
毛泽东于1月11日召集了有18位党外民主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周恩来于1月12日又召集了政协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从两次座谈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的讨论中,反映出有些人对现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还存在一些顾虑和问题。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制定宪法的问题。毛泽东和周恩来针对这些问题作了解释和说明。会上,大家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以朱德、宋庆龄、李济深、邓小平、李维汉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此后,由中共中央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成员有陈伯达、李维汉、胡乔木和田家英等,由毛泽东亲自领导,并以政务院内务部为主组成宪法起草办公室,收集相关资料。
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宪法。宪法的起草工作推迟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这主要是因为作为制定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还处在酝酿和完善的过程中。毛泽东的主要精力用于解决过渡时期总路线及有关问题,一时还腾不出手来搞宪法。1953年12月,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审定工作刚一结束,他便立刻投入到宪法起草工作中来。
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带着宪法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乘专列离开北京,于27日夜来到风景如画的杭州,开始做一项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奠定千秋基业的大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当时负责安排毛泽东一行住所的浙江省省委书记谭启龙回忆说:“毛主席住在刘庄1号楼。每天午后三点,他便带领起草小组驱车绕道西山路,穿过岳王庙,来到北山路84号的办公地点。当时北山路84号大院30号是由主楼和平房两部分组成。主楼先前是谭震林一家居住的,谭震林调到上海后,我家搬进去了。我们让出后,毛主席就在平房里办公,宪法起草小组在主楼办公,往往一干就是一个通宵。”这是毛泽东在建国以后第一次到杭州,一住就是两个多月。在杭州期间,除了起草宪法,他的最大收获就是每天坚持爬山,几乎走遍了西湖附近的大小山峰。
1954年1月15日,毛泽东给在北京的刘少奇及中央各同志写了一封电报,通报了起草宪法的一整套工作计划,并要求中央委员参阅各国宪法。电报的内容是:
少奇同志并中央各同志:
宪法小组的宪法起草工作已于一月九日开始,计划如下:(一)争取在一月三十一日完成宪法草案初稿,并随将此项初稿送中央各同志阅看。(二)准备在二月上半月将初稿复议一次,请邓小平、李维汉两同志参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员)讨论作初步通过。(三)三月初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在三月份内讨论完毕并初步通过。(四)四月内再由宪法起草小组审议修正,再提交政治局讨论,再交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五)五月一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四个月,以便九月间根据人民意见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后通过。为了在二月间政治局便于讨论计,望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抽暇阅看下列主要参考文件:
(一)一九三六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
(二)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
(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
(四)一九一三年天坛宪法草案,一九二三年曹锟宪法,一九四六年蒋介石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三,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
(五)法国一九四六年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四,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有何意见望告。
毛泽东
一九五四年一月十五日
为了起草宪法,毛泽东广泛阅读和研究了世界各类宪法,有中国的,有外国的;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有进步的,有反动的。他认为制定本国宪法,参照别国宪法和中国历史上有过的宪法,是完全必要的。人家好的东西,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吸收;不好的甚至是反动的东西,也可以引为鉴戒。他同样要求参加讨论宪法稿的中央政治局成员也这样做,所以特地列出上面那个书目,并作出画龙点睛式的评论。
这是中共最高层领导第一次如此系统地学习法律,这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很有意义的。
宪法起草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1月9日开始,2月17日左右草案初稿出来了,虽然比原计划推迟了半个来月,但是也只用了不到40天的时间。宪法草案初稿形成后,起草小组即派张一平同志送京,并带上了毛主席给刘少奇等同志的信+
刘少奇同志,并书记处各同志:
现将宪法初稿(五份)派人送上加印分送政治局及在京中委各同志.于二月二十日以后的一星期内开会讨论几次,将修改意见交小平、维汉二同志带来这里,再行讨论修改(约七天左右即够)。然后再交中央讨论,作初步决定(仍是初稿),即可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因此,小平、维汉原定二十日动身来此的计划,可推迟到月底动身。送初稿的人明(十八)日动身,二个日可到北京。
毛泽东
二月十七日下午十时
2月20日,刘少奇即主持召集在京的中央委员开会,对宪法草案的初稿进行讨论。
而后,毛泽东带领起草小组对初稿进行了两次修改,分别拿出了“二读稿”、“三读稿”。毛泽东再派人于2月24日、26日送给在北京的刘少奇,由中央委员阅看。
2月28日至3月1日,刘少奇在北京又召开了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三读稿”。与此同时,中央决定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研究小组,并聘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聘请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三读稿”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修改。3月8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四读稿”。
3月12日、13日和15日,刘少奇再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这个稿子。这样,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告一段落,准备扩大范围讨论修改后,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为此,会议决定:(一)以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等8人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初稿的最后修改,(二)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以李维汉为秘书长。
毛泽东在主持宪法起草小组,草拟宪法初稿的过程中,不仅在口头上谈过许多意见,而且在文字上做过多次修改,并在几个稿子上多次写下批语。他提出的意见和主张在后来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中基本上得到了贯彻落实,但并不是全部。其中一些批语,也有不被接受的。
毛泽东在批语中表示:游行、示威在宪法里“不写为好”。而后来的事实是,宪法仍然规定了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
更值得一提的是,宪法草案原稿上没有罢免国家主席的内容。
宪法起草小组一班人十分清楚,根据宪法产生的未来的国家主席确定无疑是毛泽东,因此,他们可能意识到,由他们来写主席被罢免的规定,是很不知趣的。
虽然毛泽东清楚地知道,自己乃是第一任主席,但他对宪法草稿没有规定罢免国家主席的缺漏并没有“疏忽”过去。他指出了这个漏写之处,写了批语要求补全。这显示了毛泽东对宪法制定的负责态度,亦反映出他的磊落大度与不怀私心的风格。
3月17日,毛泽东一行回到北京,立即着手召集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讨论宪法草案。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毛泽东主持会议。他在会上说:“这个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拟初稿。”刘少奇、周恩来、陈云、董必武、邓小平等和宋庆龄、李济深、何香凝、沈钧儒、马寅初、马叙伦、陈叔通、张澜、黄炎培、程潜等,共26名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出席了会议。
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认真讨论后,交由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和地方领导机关、社会各方面代表8000多人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先后收到了590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7次召开会议,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共采纳了其中的100多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曾经提出提案,请全国人大授予毛泽东主席最高荣誉勋章。两天后,毛泽东批示:请即复不要通过此项提案。还有人提议把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都被毛泽东拒绝了。
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的宪法草案。毛泽东还在会上就宪法草案作了详细的说明。毛泽东认为,这次起草宪法草案的一个成功经验,是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今后,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在这次会议上作出了公布宪法草案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由民族出版社翻译成蒙、藏、维吾尔、哈萨克和朝鲜五种文字,交付全国人民开展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尔后历时两个月,在全国范围内收到了110多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从中博采众长,集思广益,再次进行认真修改。
9月8日,离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的日期只有7天时间。毛泽东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作最后一次讨论修改。
1954年9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最后审议第二天即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宪法草案。
在全民讨论中,有一条意见是,将序言中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面加上“第一次会议”,将“庄严地通过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改为“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另一条意见是总纲中“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西藏的代表提出,这样写法不妥,说“改革宗教”还可以,说“改革宗教信仰的自由”似乎是不要宗教了。语言学家也认为,“改革信仰”在文字上说不通。
毛泽东发表意见,表示这些意见是有道理的。最后,根据毛泽东的建议,把“和宗教信仰”5个字删去,改为“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在讲话的最后,毛泽东解释了一个问题。他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
毛泽东在这里说的删掉的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国家之元首”这一条。所谓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是指傅作义在发言中作的说明:“在召集人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写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可是被毛主席抹去了。但是这并不能抹去亿万人民衷心的爱戴。愈谦逊愈伟大,愈伟大愈谦逊。”
会议一致通过了这两处修改。表决之后,毛泽东不失幽默地说:“宪法不是天衣无缝,总是会有缺点的。‘天衣无缝’,书上这样说过,但天衣我没有看见过,也没有从天上取下来看过。我看到的衣服都是有缝的,比如我穿的这件衣服就是有缝的。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会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就及时修改。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一次,随时可以修改……”
1954年9月15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毛泽东主持大会。在这天的会议上,刘少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在全体大会上一致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艰难的斗争,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己利益的、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一个重要的良好开端。这部宪法的实行,证明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从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初对这部宪法的执行是比较好的。六十年代后期中国的政治生活出现了严重的曲折。从1982年以来,根据新时期的实践经验,我国宪法经过几次修改,但仍然是建立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的,是“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摘自《中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