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9月24日09:47


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  (申维明、孙彦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分别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出通知,颁发《军事法院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军事检察院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军事法院法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

  军事法院法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是国家对法官、检察官职业身份、资格和专业水平的确认。两个实施办法将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等级确定为三等十一级,对军事法院、检察院评定法官和检察官等级的范围、条件及组织实施作了明确规定。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根据所任职务、任职资格、任职时间、工作年限、业务水平、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可以分别评定为五级至一级法官、检察官,四级至一级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二级至一级大法官、大检察官。

(责任编辑:常红)

订汇市短信 通财富之路
第一时间获得精辟、独到的各币种直盘或交叉盘实盘即时操盘建议,可随时退订。
字号 】 【关闭窗口
打印版 察看感言 Email推荐

热门评论文章

请 注 意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 人民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 您在人民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反映。
关键词:







镜像: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E_mail:info@peopledaily.com.cn 新闻线索:rm@peopledaily.com.cn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ENGLISH  京ICP证000006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2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